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销售者,仅审查供货商资质,怠于履行审查生产厂家资质义务
新京报讯 (记者刘洋)在当当网上买的减肥胶囊吃了后没效果、头还晕,王先生查询发现,胶囊是伪造生产企业、伪造食品卫生许可证、伪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故将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信息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前日,该案一审宣判,朝阳法院支持了王先生10倍赔偿的请求,判令当当网返还货款336元、赔偿3360元。
网购减肥食品吃后头晕
王先生诉称,2012年2月25日,他在当当网(http://www.dangdang.com)购买了6盒“苦瓜清脂胶囊”,注由广州保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园公司)生产,单价56元/盒,共336元。网上介绍成分为苦瓜素、决明子、山楂提取物等,称是健康食品。
收货后,王先生服用两盒,不仅没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头晕症状。他上网搜索,未找到该保健食品的生产厂家。查询发现,“苦瓜清脂胶囊”的生产企业保健园公司为伪造厂名、厂址和生产标准的企业。
王先生认为,当当信息公司作为当当网的经营主体,应承担法律责任。认定当当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先生诉求当当信息公司退还货款336元,给付10倍赔偿金3360元等。同时,王先生拒绝退货,将剩下4盒假药交给法庭,请求法院没收。
辩称审查过供货商资质
该案曾多次开庭。被告当当信息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是由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同一集团下关联公司,以下称当当科文公司)进货和销售的,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次,商品供货商是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泰达公司),当当网在进货时履行了验货和相关注意义务,并要求泰达公司提供了相关资质证明。
因此,被告认为其不属于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不同意十倍赔偿。“我们也是受害者。”其出庭员工认为是供货商进了假货。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法院调取东城工商局查处的有关该胶囊的卷宗发现,不仅无生产企业的登记记录,食品上的“粤卫食准字”和“粤国监食生证字”也并非广东省卫生厅发放。另查,当当科文公司作为订货方审查了供货方泰达公司营业执照等,但东城工商局询问笔录中,其员工称未审查胶囊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
法院认为,网站所有者和开具的发票均为当当信息公司,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只能通过这些公示信息判断经营者,无法判断背后关联公司的销售、进货关系,起诉当当信息公司并无不妥。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胶囊销售者,仅审查供货商资质,怠于履行审查(生产厂家资质)的义务,故适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综上判处当当信息公司退还王先生货款,并赔偿3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