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大小成法庭辩论焦点
“我是受上家‘教唆’,而不是贩卖这些数据。”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陈某辩解到。
法庭上,陈某交代,到哪里获取这些数据,如何操作软件,这些都是上家指示他去完成的,在医院运行上家给他的黑客软件,点击几次鼠标,按几下“确定”、“取消”,该软件就自动获取了医院全部的药品用量数据。
陈某说,其实他也不知道这些数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每次“偷”完数据之后,这些数据都是加密的,他就通过邮件传给上家,再由上家解密破译。
法庭上,关于陈某非法获取医院药品信息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成为辩论焦点。
陈某表示,上家虽然给了他4.5万元,但是他自己为此购置的U盘、电脑、路由器等设备都是先行垫付的,花了接近两万元,他实际上获利数额只有2.5万元。他和上家就见过一次,上家叫什么他都不知道,更不知道上家的真实身份,也不知道上家利用这些药品信息要去做什么。
陈某称,他以为医院的药品使用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而且上家一直对他说这么做是“安全的”。他只是想要多赚点钱,给家中年迈的母亲补贴家用,不曾想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陈某的辩护律师则认为,陈某在犯案前,只是一个快餐店的员工。父亲早死,家中有生病的老母亲,还有两个弟弟需要照顾,家庭全部收入来源全靠陈某一人。而且他没有实际接触过上家,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实际获利只有两万多元,按照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给予3年以下的量刑。
出庭应诉的公诉人则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新类型犯罪。而且在现在药品价格虚高,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陈某窃取医院药品使用信息并进行贩卖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陈某获取医院药品使用信息贩卖给上家之后,上家会分析出医院里各个科室各个医生使用药品的用药量、倾向性。进而有针对性的对医院药品准入进行分析。而陈某获取的不仅仅只有药品使用信息,还有各类药品价格信息。这些重要的保密信息一旦出售给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之后,医药代表就会先行掌握医院在药品招投标时药品准入的倾向性,左右药品价格,最终侵害到的是广大患者的利益。
对于陈某自己辩称实际获利只有2.5万元,公诉人认为,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衡量犯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是以“非法所得”计算,而不是以“实际获利”计算,陈某两次获利4.5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且陈某至今未将赃款退出,建议法院予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
法庭审理结束,陈某低着头表示自己后悔知错了。
鹿城区法院将择期对本案作出判决。(陈东升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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