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昭
为解决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索赔难的问题,广东将建立销售者首负责任制,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即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下称《条例》)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销售者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拒绝。
广东省质监部门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微博)日报》,首负责任制在全国是首创。以往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往往索赔很难,经销商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不予赔付,建立首负责任制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首负责任制加大了消费者追究经销商售假的赔偿力度,促使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社会的监督员,对于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具有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在昨日《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说,下一步广东将督促销售者全面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全面推行首负责任制。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主任王波说,消费者首先接触到的就是销售者,如果消费者向销售者追偿得不到赔偿的话,他很难去向生产者进行追查,这样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带来不便。
“条例的规定对违法销售者有震慑作用,能促使销售者更加自觉地履行上述义务,把好质量关,也能有效预防销售者恶意造假售假。”王波说。
《条例》还规定,使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将其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的奖品的,视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赠送的商品实际上在经营活动中是包含在有奖销售活动里,它仍然是一种买卖关系,它的利润涵盖在促销的那些产品里面,因此它不是无偿的。”任小铁说,既然是经营活动中的赠与行为,不构成无偿,它构成了买卖合同,因此受《合同法》以及《条例》的约束。
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广东亦祭出重拳,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记入监管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监管部门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法实施准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