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先生用于买车的贷款被销售商挪作他用,银行却要求米先生还款,还将他信用记录作了不良标记。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的行为不恰当,要协助米先生撤销该不良贷款记录。
一审法院查明,银行与米先生、汽车销售公司签合同后,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向米先生出售约定的车辆,并告知米先生因无车而解除合同,该笔贷款则被汽车销售公司挪作他用。
银行称,法院一审的裁定书只是认定米先生没有实际使用涉案贷款,但未认定米先生无须承担还款义务,故不同意撤销不良贷款记录。
市二中院认为,银行给米先生标注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导致米先生从事资金信用活动受限,给其名誉和生活带来不利影响。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认定米先生并未实际使用该笔贷款,此贷款系被汽车销售公司挪作他用,且没有证据证明米先生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上述行为知情。鉴于上述事实,银行对米先生标记不良贷款记录的行为不恰当,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