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称低价租车只是幌子

  “零租金”租车被骗20万

  记者调查发现:租车市场骗局不少

  女报实习生 栾兴飞 记者 陈剑峰

  汽车租赁业被称为“朝阳产业”,受到企业和个人用户的青睐。但是,不少人却不知道,租车合同隐藏着层层漏洞,防不胜防。近日,有市民向都市女报反映,有租车公司推出“零租金”租车的活动,但实际还要支付保险、手续费等费用。有的市民甚至掉入“零元租车”的骗局。

  案例

  “低价租车”只是幌子

  日前,市民郭先生在马路两侧的广告牌上看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济南推出“首日零租金”等优惠活动,但当他来到济南遥墙机场附近的租车点租车时,却得知这个活动只针对会员,他想租车还得交钱。

  6月26日,记者联系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服,工作人员称,只要是新客户,租车首日免费。随后,记者来到位于文化东路华兴大厦的该公司分店,被告知根据车辆不同,至少要缴纳30元/天的基本保险费、20元的手续费。如租赁车辆是全险,还得购买30元/天的不计免赔服务费。

  该工作人员介绍,公司在除机场店、火车站服务点以外的门店推出此活动,只适用于每天租金在329元以下的车辆。记者登录该公司官网发现,一月以上的长租项目,实际价格与广告存在出入。比如租赁“全新帕萨特月租7388元”,在进入预订环节时,却又增加了“单车必选保险570元/月”、“单车维修费866元/月”、“税金663元/月”等费用,比宣传的价格多出了2099元。标注中还规定以上费用只包括汽车5000公里的月行驶里程,超过里程数,还要加收3元/公里的费用。不限里程,须再交纳570元/月的服务费。

  “零租金”原来是陷阱

  济南市民孟真(化名)租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租车公司承诺不收取任何租金,公司承担车辆每年的保险、年审和车辆保养维修费。条件是租车人必须支付20万元保证金,交车后退回全部保证金。

  一次发生刮擦后,租赁公司告知孟真,保险不包括低于1000元的赔偿,刮擦造成的补漆费用需个人承担。这时他才知道车辆遇到事故,还需支付租车公司折旧费。“这些内容合同中都没标明。”孟真感觉受到欺骗,拒绝支付保险和折旧费,但租车公司称这是行规,要求他必须服从。他决定结束合同,要求对方退还保证金,租车公司却称资金紧张,希望他继续租赁。“合同中说好了随时可退车,怎么能拒绝退钱呢?”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他将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虽然宣判结果是孟真胜诉,但租车公司却拿不出20万元现金。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斌认为,租车公司收取超过车辆本身价值的押金,以免费租车形式作为补偿,在合同中存在隐瞒欺骗消费者的模糊条款,承租方提出终止租借关系时,对方拒不执行,不仅违反《合同法》,甚至已涉嫌非法集资。

  ◎调查

  租车合同里挖了很多坑

  6月26日、27日,记者从济南6家租车公司收集到6份租车合同,经律师解读,合同中存在模糊概念、霸王条款、风险转嫁等问题。

  问题一 保险定义模糊

  记者注意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条款中,将租车保险分为基本保险和不计免赔保险,但没有对两种保险的索赔范围和内容作出明确解释。工作人员告知“基本险”是必须购买的险种,“不计免赔险”可选择性购买。但如果消费者不购买“不计免赔险”,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失在1500元以内,消费者须承担全部赔偿,若超过1500元,保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理赔的部分,由承租方支付。

  对此,律师宋斌认为,这是租车公司规避责任的体现,通过这些条款,将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

  济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为车辆购买全险,劝说记者可以不用担心赔偿。但记者发现合同中标注投保了“交强险、车损险、盗抢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并不包括车上人员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险种。据了解,全险只是一种口语化的简称,目前保险行业没有规范化全险定义。

  济南远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只标注了车损、盗抢和第三责任险,与工作人员所说的“车辆有全险”的事实也不相符。该公司在另一条保险条款中要求承租方必须“承担保险公司险种赔偿以外的所有损失”。

  宋斌指出,这类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工作人员应向消费者作重点解释。但以上三家租车公司并未对消费者作出说明,甚至构成了虚假宣传。

  问题二 疑似霸王条款

  记者发现,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中提到,车辆发生报废和盗抢,承租方须支付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同时继续支付租金,直到车辆管理部门出具报废证明和公安机关立案为止。车辆若发生事故,承租方根据保险公司赔偿费用3000元、3000元-8000元、8000元以上三个标准,分别承担赔偿实际数额 20%、30%、40%的折旧费。记者拿到的6份合同中,全部涉及“折旧费”。据业内人士透露,即使租车费涵盖了保险,出租方也通过收取折旧费,将保险的花费转嫁给了消费者。

  宋斌认为,按照《合同法》,消费者只要对车辆进行应有的照顾,风险应由出租方承担,租金应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支付。因此承租方使用车辆期间丢失、损坏,租赁公司对承租方继续支付租金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同还规定,承租方延迟交还车辆,须交付日租金300%的违约金。济南捕鲸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租车合同,在甲方(出租方)权利中规定“由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开回车辆,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记者也在多份合同中发现“操作不当”等词语。

  宋斌说,“租车公司有权向承租人收取车辆贬值赔偿、违约金,继续收取租金或收取停运损失费、保险上调费”等说法,都属于强加给消费者的不合理条款,相关法律指出,租车者没有事故责任,这类条款无效。如果消费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还车,无须承担责任。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还发现所有租车公司都规定了每日里程数、月里程数上限。济南行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合同内规定,日租时间基本行程要在200公里以内,月租行驶限制在5000公里。济南全一、宏昊、捕鲸三家租车公司把限制里程数写在承租人信息表格最下面一栏中,记者以承租者身份与以上四家公司商谈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主动提及里程数限制条款,翻阅合同时很难发现“隐藏”在表格内的标注。

  宋斌还说,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合同中的“里程限制”等都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的约定。根据《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出租方应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在推销产品时,主动进行说明。

  宋斌称,出租方有明确限制、损害消费者权益,同时免除出租方应承担义务的条款,都可被视为霸王条款。如发生纠纷,消费者可据此向消费者保护协会申诉,到工商局投诉,或进入诉讼程序,要求给出界定,当确定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可视为无效条款。

标 签:低价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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