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国的“果粉”来说,在对苹果产品进行故障维修时,可能就会遇到苹果给更换二手翻新机的情况。如果你要和苹果公司理论,它们就会拿出《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作为推卸责任的依据。
昨日,因在《APPLE维修条款》及《IPHONE维修报告》等维修合同中存在多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联合天津、北京、上海、重庆、江苏、山东6省市消费者协会共同发表点评意见,称苹果公司在维修合同中存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中消协集中列举了苹果维修合同的五大问题,包括维修可用翻新件、旧件归属自己定;维修造成产品损坏仅赔维修款;运输损坏不能免费维修;逾期未取机视为消费者放弃所有权;代替消费者做选择,自行限定责任范围等。
昨日,截至《第一财经(微博)日报》发稿时,苹果公司对此尚无回应。
霸王条款
苹果今年第二季度财报称,中国对iPhone 4S和iPad 2的需求强劲,其中大中华区iPhone销量为去年同期的4倍,Mac销量同比增长超过60%。尽管中国已是苹果全球第二大市场,但如果“果粉”遭遇产品问题,享受到的依然是苹果傲慢的维修服务。
以《APPLE维修条款》第六条为例,苹果称,如任何产品在APPLE保管期间发生损害或丢失,APPLE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仅对维修成本或受影响产品的替换成本承担责任。同时对用户因产品维修任何原因遭受的损失,无论是由于APPLE的疏忽还是其他原因,APPLE仅对用户所支付的维修服务费用承担责任。APPLE对间接、特殊、惩戒性,或者后果性损害(如利润和收入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数据或软件应用的丢失或损害承担责任。而用户在维修协议下的唯一救济是向APPLE要求金额不超过用户为维修服务所支付的费用的损害赔偿。
对于这一霸王条款,中消协在点评意见中表示:经营者在维修过程中,负有妥善保管产品、保证维修质量的义务。因保管或者维修不当,造成产品及相关数据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失赔偿额不仅包括因维修产品损坏、数据丢失所实际产生的损失,还包括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消协称,苹果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行限定了维修损害赔偿的范围和金额,减轻和免除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限制了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此外,中消协还称,有消费者反映,在苹果手机的维修中,经常采用不拆修、更换整体部件的形式。这种做法是经营者为减少自身风险而采取的维修策略,但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三包期内维修时,消费者无从知晓更换的整体部件中问题部位是否使用了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二是更换的整体部件中其他零配件的新旧程度,是否与原有商品相当,是否存在使用翻新零配件的可能;三是三包期外,消费者付费维修应只支付有问题部位的维修费,如按整体更换部件收费,将使消费者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额外维修费用。
已在韩国更改条款
此前,苹果的售后服务政策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致的,但是自去年9月开始,苹果公司率先在韩国做出改变。曾有韩国iPhone手机用户抱怨称,苹果为故障手机用户更换的手机几乎都是二手翻新机,而不是全新的手机,该公司也不提供免费维修或退款服务。去年9月,苹果同意依据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的要求,对iPhone手机在该国的服务政策进行修改,以平息苹果使用官方翻新机维修iPhone手机所引发的众怒。韩国也成为全球首个说服苹果更改其全球客户政策的国家。
IT法律人士赵占领告诉记者,苹果作为全球市值第一的企业,维修条款却有很多明显不公平之处,可见缺乏对消费者的基本尊重,而且维修条款中也有多处直接违法,如使用翻新件维修直接违反法定三包义务,逾期未取机视为放弃所有权直接违反担保法。加上苹果的应用商店存在大量盗版、色情应用、未获得大陆IPAD商标权即销售产品等,可见苹果作为跨国巨头并未如想象中那样遵守国内法律。
“跨国公司在遵守各国法律方面也是采取不同做法,在欧美一些比较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责任比较重,消费者维权团体的力量也比较强大,还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集体诉讼,因此,跨国企业一般会比较重视消费者权益,而在国内恰恰相反。”赵占领称。
他同时向记者表示,不公平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在很多领域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一直难以根治,原因有几个方面:第一,目前对霸王条款主要通过合同法、消法进行规范,在效力上给予否定性评价,承担的仅是民事法律责任,对企业约束力不够,而且也很少有消费者因此起诉;第二,尽管多地针对格式条款出台行政监管规定,但处罚太轻,执行力度也明显欠缺;第三,格式条款制定方往往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为了最大限度规避自己风险、减轻自己的责任,往往会制定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条款,而违法成本却又非常低,这是格式条款泛滥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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