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3员工提起上诉讨赔偿
因工作绩效及能力达不到要求,便被公司安排在公司饭堂“反思”一个月之久。据了解,去年4月16日至5月11日,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主管赵波等3人,因上述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同年5月11日该公司要求调整赵波等3人职务,从生产主管降为生产员工。在赵波等人眼中,公司如此做法,是为了逼迫老员工辞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同年5月12日,赵波等3人就再也没有返回公司,不得已诉诸法律。昨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事件:因产品合格率不达标被“软禁”饭堂
据赵波起诉称,他和其他两名生产主管王雨新、王小丽进入中山金轮五金电器制品有限公司均已10年有余。去年4月16日,金轮公司在打卡处设置了障碍,禁止赵波等人进入生产车间上班。同时,该公司还派人将赵波等人“软禁”在饭堂,每天8小时,除了能上洗手间之外,不能做其他任何事情,并有王小丽用手机拍摄的视频为证。
赵波称,“软禁”一直持续到去年的5月11日。当日,金轮公司向赵波等人出示了一份《知会函》,据函件内容显示,赵波等人生产产品合格率严重不达标、产品报废率上升给公司带来了严重损失,故调整赵波等人的职位为生产员工。之后,赵波等人离开公司,并开始就工资待遇、赔偿金等问题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赵波等人要求,公司退还进厂时押金200元;补充支付所欠的2009年10月~2011年4月的加班费2万7千元;以及变相无故辞退员工的双倍赔偿金15万6千元。
去年8月3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事作出仲裁,判定金轮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工资5500元,但驳回了赵波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员工要求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的一审当中,金轮公司表示,由于仲裁委员会已经认定该公司全额支付了赵波等人的全部加班费,由于金轮公司并未变相辞退原告,也没有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赵波等人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合理。此外,赵波等人4、5月份的工资,经过劳动仲裁之后,金轮公司已全额给付。
第二人民法院调查认定,金轮公司在产品报废率上升的情况下安排赵波等人在饭堂进行反思总结,符合生产企业的一般做法;虽然反思总结的时间接近一个月存在不妥之处,但金轮公司并未解除其劳动关系。今年2月20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金轮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赵波等人诉请的赔偿金于法无据,对于赵波等人申请赔偿金的要求并未予以支持。
上诉:金轮公司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昨日的庭审中,赵波首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质疑。“产品合格率不达标、产品报废率上升”等皆为公司单方面的说法,即使赵波等人真有过错,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应首先向员工发放警告表,并由当事员工亲自签名,再由公司给予处罚,金轮公司并未遵照章程处理。
其次,“在饭堂进行反思总结符合生产企业的一般做法”,赵波表示不能认可。一般而言,金轮公司的职员学习、反思都会安排在培训室等地,关在饭堂反思,每天有专人看管,还不允许使用电话,赵波认为这是一种虐待。
再次,根据金轮公司《公司员工手册》规定:3日不打卡即属于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而金轮公司相关负责人在4月16日就已经设置了门禁障碍,致使赵波等人无法打卡上班,故以此判定赵波等人自动离职并无道理。
昨日,金轮公司代理人表示,赵波等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证明确实存在,已于一审期间提交过给第二法院,并将在3日内向中等法院补齐证据。对于“软禁饭堂”之事,金轮公司则未给予回应。
据赵波等人的代理人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罗江民表示,金轮公司的行为是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调查取证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