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4月26日电 (记者 陈婷婷)“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卡内金额过期作废”……这类“霸王条款”在消费领域屡见不鲜,上海工商管理部门26日发布消息,叫停首批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
上海工商局方面称,已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四个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开展专项检查和清理,叫停了20个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及《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
首批公布的20个“霸王条款”中,包括“促销商品,不退不换”、“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公司所有”、“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等在店堂告示、旅游合同、干洗凭证,以及消费卡面上常见的消费合同条款。
上海工商局解释说,这类条款已构成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据悉,对已出现此类条款的企业,上海工商管理部门将依据属地监管原则,督促指导经营者限期整改;而对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监督处理。
与此同时,为净化消费环境,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表示,还将继续聚焦消费领域的重、热点行业,加大对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霸王条款”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