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花钱去健身房健身的人越来越多。(资料图)
导读:健身卡一次没用,但有效期却缩短。商家说双方已约定开卡期,消费者认为应以第一次健身算起,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天天315》本期关注:健身卡有效期该如何算起?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现在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花钱去健身房健身的人越来越多,但是随之产生的纠纷也就变得越来越多,最近北京的消费者张女士就向我们讲述了她的一段经历。
张女士:我去年9月底的时候去北京自然林健身俱乐部花两千七百块钱办了一张周末的年卡和一张100次的游泳卡。他当时就是说一定要说我预约一个时间,当时我也确实是哪天,我就随便报了10月20几号,但是最终还是以我第一次来锻炼为我开卡的时间。我是明确跟他说了的,然后他写了时间我也签了字。但从那以后我因为工作忙就一直再没去过,最近我去了解一下情况,他说已经从那天开始就算我开卡了,等于说我从半年前到现在没有去过,只有半年的有效期了,我就觉得很生气,我说这种行为太不正规了。
张女士说,虽然她买了看,但是并没有去消费,所以一直以为就没有开卡,而在这期间,俱乐部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她任何提示。张女士说,有她这样经历的应该不止她一个人:
张女士:可能这种情况也比较普遍,他们的会员说是有一两千人。按他这种每个人都能够磨别人一两个月,收入也是挺多的。很多消费者都是附近学生,可能没有太强的维护意识,让小公司钻了空子。
由于张女士工作忙,没有时间去健身,但是健身卡的有效期不断在缩短,这让她不愉快,于是要求退卡,提出了两点诉求:
张女士:我现在的诉求就是首先是让他全额退款,我不想在这样的俱乐部去锻炼。第二个我觉得如果他能出一个公告,把其他同样情况的消费者的损失都给赔偿。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我们联系到了这家健身俱乐部的经理袁女士核实情况:
袁女士:我们接到投诉的时候第一时间了解了她的情况。她购买的是一张周末卡,算是特价卡788元。然后我也去跟销售人员核实过,购买卡了之后三个月之内您是要进行开卡的,我们有一个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她是在去年9月份买的卡,我们给她写的起始日期是10月25日,当时我们是询问她说您在10月25日来锻炼您看可不可以,她说是可以。如果说在10月25日之前她申请延期,我们是可以做的,但是确定了日期,您又没有做过任何申请,那我们按照您的起始日期来计算开卡时间。
商家说开卡日期是双方约定的日期,并且经过消费者同意,消费者并没有要求以第一次健身作为开卡日期:
袁女士:如果她要求以第一次来的时间为开卡日期,我们是需要做一个补充协议,会在上面做注明。但是上面没有体现到任何的注明,所以这块还是认定于她所签订的起始日期是她认定的开卡日期。
我们考虑到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销售人员表述的错误或者客户理解错误,所以做了补救措施,给她做了三个月一个延期。然后她也没有明确告诉我说不同意方案还是希望考虑考虑,所以我一直就在等消息。
针对张女士提出的退卡要求,商家是这样解释的:
袁女士:特价卡我们在购买的时候都会有很明确的规定,这个卡是不退的,也在合同上面有体现。
商家坚持认为说张女士办的这张卡是特价卡是不能够退款的,而且当时已经明确的告知了我们的消费者,不过到最后商家的态度也有了些许的转变,答应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袁女士:我们也会把这个事情进一步跟上面领导反映一下,把这个事情圆满解决。
虽然说经过了一些波折,但是我们的商家还是明确的表示愿意给消费者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健身卡有效期该如何算起?接下来我们就来一起讨论一下。有请今天的两位嘉宾,中国经营报(微博)主任编辑夏欣,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心妍。
夏欣:如果站在消费者的利益上来讲,我认为就是从第一次健身日作为开卡日是比较合理的,除非就是一些健身俱乐部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除外。至于俱乐部说张女士事后没有提出申请又提交书面的这个协议,我认为是俱乐部一方的托词。
我认为俱乐部的管理有一些疏漏,他应该与客户主动沟通,起到提醒的义务。直到张女士打电话询问,然后商家就突然告知还有半年的期限到期了,作为一个消费者,我觉得商家的管理有问题,也对他失去了基本信任。
张心妍:我看了她这份合同只是在会员的入会时间下面写了2011年10月25日的起始的日期,它并没有明确注明是这个健身卡的开卡时间,那么消费者肯定有理由认为这个顶多就能算是一个会员入会期限的时间约定。因为我作为消费者,购买这张健身卡的目的是要享受健身的服务,那么在我尚未进行消费之前,我也就丧失了享受服务的权利。而相反商家却是在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况下他就获利了,这个对消费者肯定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我认为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说健身的时间另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存在着重大误解或者说显失公平的情况的时候,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如果合同是依法被法院撤销了之后,那么双方的合同就自始无效了。对于本案来说,健身房肯定就应当承担返还这个费用的义务。但是对于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者说是重大误解的情况,消费者是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的,就是说我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份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结合本案来说,因为我们刚才说了确实存在着条款当中约定不清的情况,消费者凭借这份书面合同作为证据,就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但这里面有另外一种情况,比如说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开卡时间就是2011年10月25日,那么有效期又是一年,过了以后健身卡作废,那么就可以说同时消费者又签字认可了,那么从法律上就也当说是签订这份合同比较清楚,照例没有什么瑕疵,就很难再主张撤销了,所以这里面是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区分的。总之,如果是由于消费者自己的原因导致卡没有使用,退卡没有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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