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 惩罚性赔偿上限待突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最深入人心的法律之一,其法律条文的修订将广泛涉及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利益。21日,北京市消协、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人大法学院、首经贸法学院等相关专家、学者对我国消法的修订与完善进行研讨。市消协提出4点修改建议,其中特别提出应突破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上限,让不良商家无法计算其违法成本。

取消上限以唤醒“睡眠权利”

昨天记者获悉,酝酿多年的我国消法的修订,今年将进入实质运作阶段。市消协秘书长董青说,我国强调加重赔偿的首次规定就是在1993年实施的消法,现阶段我国类似的规定还有《食品安全法》第96条、《侵权责任法》第47条等。但是,由于上述条款均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为计算惩罚的基准,往往金额太小,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再加上维权成本高,“沉默”就成为很多消费者的无奈之选,不少消费者的权利成为“睡眠权利”。

“我们之所以建议消法修订稿中取消惩罚性赔偿上限,主要依据理由就是,不能让不良商家事先已经计算出来违法成本的多少,并以此来衡量是否进行违法行为。”市消协建议,按照现在消法中理论和实践中的“两倍”、“三倍”、“十倍”等计算标准,都不足以约束那些个体侵权数额较小,但是主观侵权恶意较大的不良商家。这种规定上限的赔偿方式,必将导致不良商家“花钱了事”,“丢卒保车”的脱法行为。

此外,较大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刺激了消费维权的欲望,另一方面也会弥补消费诉讼中被侵权人诸如时间成本等诉讼成本的缺失。突破上限的消费赔偿,将在客观上鼓励消费维权行为,鼓励消费者“为权利而斗争”。

提高消费维权机构的权威性

昨天,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我国政府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立新教授说,目前,我国仅在工商总局中设立一个消费者保护局,行政级别偏低,权威性不足,诸多需要多部门协作的工作不能有效展开。因此,建议修订后的消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消费者的议事协调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全部负责制定和协调有关消费的政策。此外,在各级政府设置专门的消费者保护官,履行相应职责。

对提高消费维权机构的权威性,市消协也有两条建议:一是消协确认后的调解书应该作为法院审理的重要依据。消费者权益纠纷消协调解本质上是“私法上的和解”,其性质类似于合同,那么,在协议中就可以适当增加违约责任的规定。二是,我国消法第26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这本身体现了参与立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的重要地位。今后,在涉及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修法及相关行业标准制定中,应确立事先征求消协意见的制度。

让消协可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过去几年中发生的一些著名的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长期不改,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即便是消费者个体提起诉讼,该诉讼解决的也仅仅是消费个体问题,无法对这一类问题做出具有“广泛适应性”的约束,以至于在各地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市消协建议,在消法修订过程中,能够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时,希望消协能够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如果商家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单个公民往往不愿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愿意提起民事诉讼,也会因为难以收集有关证据,而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董青说,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地方保护的商家,或者那些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和国有企业之时,单个消费者往往不敢,或者没有能力去维权。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将极大减少个体诉讼成本,增加消费维权信心,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媒体关注和社会监督,以达到消费维权的作用。

增加“反悔权”保护网络消费

网络、电视、电话等非现场购物已成为重要的消费方式,相关领域的消费争议也呈现出大幅上升态势。首都经贸大学教授米新丽认为,由于此类销售方式中,消费者容易在缺乏思想准备、无法对商品、服务的质量进行鉴别的情况下,完全依赖于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非理性消费。因此,消法修订中,应当增加“反悔权”制度,给消费者一定的犹豫期。

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律师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的权利部分,应增加一条“在直销、非现场购物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消费者享受不少于30天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限内,所购商品、接受的服务如果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消费者可以退货、解除服务合同。” (记者 窦红梅)

已有29000条与消费维权 惩罚性赔偿 消法相关的微博 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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