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卡在带来消费便利的同时,也产生大量消费侵权纠纷,甚至滋生腐败。3月15日,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举办的3·15论坛上,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孟勤国有关预付卡问题的调研发言,引起与会者共鸣。
卡时代,预付式消费纠纷节节攀升
3月18日,北京的王女士拿出十多张卡给记者看,健身卡、美容卡、洗车卡、加油卡、美通卡……“用起来很方便,但也被骗过。”她说,自己在小区楼下办了两张洗车卡,但没过多长时间,店主就跑了,新来的店家又不认“老账”,车主去报案,警方说只能先登记,待有进展了再通知车主。王女士还找到了出租门面的房东,房东也一肚子气,“还欠着房钱呢,我也是受害者。”
程先生去年在北京丰台办了一张洗车卡,单洗一次15元,办卡洗一次10元,“还是这个实惠”。不过,他也遭遇了陷阱。今年春节前两天他去洗车,洗完车后他把卡给店主,店主却要求交30元现金。他问为什么,店主指着卡背面说写得很清楚“腊月二十七至正月初五无效”。尽管程先生指责店主推销洗车卡的时候没有说明,但30元洗车钱却一分也少不了。
据天津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情况统计显示,预付卡消费领域存在价格欺诈、商品以次充好和缺斤短两、服务缩水等问题,此类问题占投诉的70%以上。天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的预付式消费卡投诉也表明,2009年至2011年投诉分别是343件、417件、600余件,呈直线上升态势。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预付费服务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11年增幅达到30%左右,涉及美容、洗浴足疗、健身、洗车、服装干洗等多个行业。解约退费困难、折扣优惠多以口头承诺为主等问题,困扰着消费者,而店主人去楼空的现象也比比皆是。
“消费者几乎处于无保护状态,承担着巨大风险。”孟勤国经过深入调研作出这样的判断。他认为,预付式消费问题之一是,经营者很容易将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存入资金,提前充实了经营者的经营资本,经营者无需预先投入高额成本,大大降低前期经营投资风险。而一旦发生经营亏损乃至停业破产,消费者存入卡内的资金通常很难追偿,消费者最终可能成为“倒霉蛋”。
“另外,消费者还面临着经营者欺诈风险。”孟勤国说,一些缺乏商业道德和信用意识的投机者,滥用甚至透支商业信用,通过发行预付式消费卡变相融资,“借发卡之名行圈钱之实”,恶意卷款逃逸,使得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
发行监管有真空,资金安全难保障
孟勤国调查发现,预付式消费存在一种现象,不办卡的单次消费价格远远高于办卡后的单次消费价格,而且办卡所要求存入的金额较大,这种现象在美容美发行业和健身行业尤为突出。武汉一家美容美发店,办理会员卡必须一次性存入100元以上金额,不接受百元以下充值;办卡单次理发25元,不办卡则需50元。温州市一家美容美体店,48次面部护理原价2880元,办卡后优惠价只要1440元,还赠送多个项目,办卡条件就是一次性付清1440元。
“不办卡的单次消费价格达到办卡后价格的两倍。”孟勤国认为,这是经营者为了将消费者“绑定”为长期客户,刻意虚假抬高不办卡的消费价格,与办卡的消费价格形成巨大落差,侵犯了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孟勤国介绍,目前市场上充斥着各种各样令人眼花缭乱的预付式消费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商家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另一类是第三方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
商家发行预付式消费卡是由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市面上广泛存在的就是这种卡,由于法律对此类消费卡的发行并不禁止,并且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大到全国型的连锁店小到社区理发店都能发行,“可以说,此类消费卡的发行正处于泛滥无序状态”。如游泳会员卡、超市购物卡、公交卡、电话费充值卡等等,发行此类卡的主体主要是从事日常便民服务的商家,其次是从事垄断性服务行业和开设高档消费会所的商家。
孟勤国介绍,与商家发行模式的监管真空相比,第三方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受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范,其特点是由专业的第三方发行,能够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技术,保证预付式消费卡的安全性、保密性,不像商家发行那么泛滥。如北京的资和信商通卡、上海的斯玛特购物卡、成都的和信通卡。“预付式消费卡本质上反映的是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除第三方发行的之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较难。”
孟勤国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进行了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有第四十七条提及预付式消费方式:“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他认为,这个条文规定经营者的违约责任过于笼统,对预付式消费卡纠纷缺乏有针对性的预防性、遏制性措施,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存在追偿成本过高、难度过大的问题,很难真正维护合法权益。而第三方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虽然在保障资金安全等方面起到显著的效果,但最常见使用量最大的商家发行的预付式消费卡并未纳入其规制范围。
深层危害:滋生腐败,引发犯罪
“滋生腐败,引发犯罪,是预付式消费卡的最大危害。”孟勤国说。
“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新途径。”孟勤国介绍这是其一,在部分国家和地区,预付式消费卡已被确定作为有组织犯罪集团进行非法收益洗清的一个潜在工具。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具有匿名性,不记名、不挂失,消费者可以直接购买,不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洗钱者可以轻易将现金转化为各种类型的消费卡。另一方面,资金清算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预付式消费卡的资金清算不需要银行来完成,隐蔽性较高,对其资金流动进行监控追踪十分困难。
现实生活中,利用消费卡洗钱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受贿犯罪领域。行贿人不送现金或实物而改送消费卡,可以避免直接送现金或实物而产生的尴尬和操作上的不便,同时达到洗钱目的,防止受贿被发现,以迎合贪污者的需求。
孟勤国介绍,近年来,栽在消费卡上的贪官不少:浙江省嵊州市政协原副主席杜洪苗,在收受十几次贿赂中,除一次为实物外,其他贿赂全是购物卡,价值共计18万余元;2010年底落马的江苏省财政厅原副厅长张美芳,调查组在她家搜出的银行卡、购物卡多达几十张;2010年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受贿案件13件13人,一人最多收卡45张累计11万余元,最少的收13张达4万余元。“预付式消费卡盛行的背后,隐藏着一条受贿、洗钱的利益链条。”
“此外,预付式消费卡的滥用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孟勤国分析,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偷逃税收:企业或单位通过大量购买预付式消费卡来规避企业所得税。比如,企业将购买的预付式消费卡作为员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发给员工,或赠送给需要打点的“关系户”,减少企业利润收入,从而减少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还有,职工通过从单位获得预付式消费卡“员工福利”规避个人所得税。
“有媒体调查称,一个企业购买10万元消费卡,能够少缴2万元税款,许多公司每年在购买消费卡上的支出达到数百万元,可以想见,流失的税款规模之巨大。”孟勤国说。
2011年5月,国家对于预付式消费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出拳治理,由7个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从发行和购买环节予以规范,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及行贿受贿。但不少人认为,“这一规定仍然有变相突破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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