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不安全食品
典型案例:陈先生投诉称:其于2011年7月8日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牛奶,牛奶保质期的期限为7月17日,但12日饮用时发现有苦味,牛奶已呈块状。另外,封先生投诉称:其于2012年1月份在某购物广场购买了2斤散装蛋黄派,生产日期为2011年11月8日,拆开后发现有发霉等情况。
市消委会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该案件中,两位投诉者都成功得到十倍赔偿。
在饭店消费时受伤索赔难
典型案例:消费者林女士与家人在天河某饭店吃饭,在大堂的舞台上不慎摔倒受伤;肖小姐在某日本料理店吃饭,在该餐厅用餐时,由于餐厅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受伤……2011年,广州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在酒楼、餐厅用餐时发生意外的投诉案件有29宗,消费者与经营者的赔偿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
市消委会点评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地铁部分规定因宣传不够引纠纷
典型案例:2011年4月13日,罗小姐在芳村地铁站购买了两张4元的地铁票,当天只使用了一张。她又于4月20日使用另一张车票。出站时,她被告知车票为购买当天有效,地铁工作人员以其逃票为由,罚款13元。罗小姐不服,认为:进站时并无提示车票不能使用,故不应该承担罚款。
市消委会点评
《广州地铁乘坐守则》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但许多乘客对此并不了解。2011年27宗投诉地铁公司的案件中就有12宗是类似的纠纷,而地铁公司反馈称:上述问题是按照《广州地铁乘坐守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处理。市消委会认为,广州地铁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如票已过期,进站时的闸机口就应有所显示。同时要多宣传相关规定。
买错科技产品求退货
典型案例:某投诉者称其购买一款3G卡,购买使用后发现不可以在自己的平板电脑上使用,该投诉者认为商家一直没有说明该情况,要求退货。
市消委会点评
由于不同运营商的无线上网卡在移动设备终端存在不同制式,因此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扩大。如未尽告知义务造成的缔约过失,经营者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连锁健身房停业不退费
典型案例:消费者刘先生等3人投诉称:他们是某健身俱乐部广州天河会所的专属卡会员。去年3人都被该会所人员游说提前付钱延续当年12月才到期的专属卡,可该会所在12月下旬突然对外公布将结束营业,并强制要求专属卡会员转至该健身连锁店的其他会所,不作退款处理。
市消委会点评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文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等合理费用。但近年来,这方面的投诉一直呈逐年递增之势。投诉突出反映了预付费消费存在“经营者履约难、消费者退卡难、追款难”三大顽疾。市消委会提醒,面对商家推出的超额优惠的预付卡,消费者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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