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于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将更换或退货”成为焦点。
浙江余姚的梁先生去年花9万块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可是开了不到一个月,汽车的方向就开始跑偏了,梁先生把车送到4S店,可轮胎磨胎却总是修不好。
梁先生:买来十个月,每天都是开带病的车子,维修大约40趟,厂家电话十几个,都没相应回答,我要求北京厂方给我退车。
然而,4S店的态度却很强硬。
4S店:是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还有没有外界因素,是不是找专门的人员来鉴定。
在“汽车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汽车同一零部件修理超过5次,发动机、变速器等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退货。如果新的政策正式出台,是不是梁先生车的问题就解决了?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说,每年关于汽车屡修不好的投诉居高不下,根据第二征求意见稿,同一主要零部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才能退货。这跟《消法》第45条规定的“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相冲突,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应该修改。
叶元春:意见稿规定了更换,更换就是部件更换,排除了修理。根据规定,我们建议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提出要求退货或者更换,也应该按照消法规定,给予更换或退货,不能把修理排除在外。
而在4S店的眼中 ,对于这一焦点的看法,与此前给梁先生的回复一样:退换没问题,但要确保客观公正,比如是否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汽车质量问题及维修情况作鉴定。
4S店:原先只是靠商家来制定这个游戏规则,现在就是国家来定这个游戏规则,对我来说其实问题不大。同一个故障如果说三次没有修复完成就要更换这个产品,就很难界定这个标准,比如说有相对应一个仲裁机关,站在第三方的角度上,确认这个东西我当时是没有修好的,有这样一个仲裁机关就好操作。
另一方面,汽车退换折旧费也是消费者集中反映的焦点问题,意见稿规定“按照本规定退换的,消费者应当支付合理使用补偿,补偿系数由生产者在0.5%至0.8%之间确定。”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计算,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即使符合退、换要求,也可能要承担车价款40%以上的“使用补偿”,这个比例合不合适?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坦言:既然是三包,那么因为产品质量存在的瑕疵,厂商应该承担责任。
叶元春:如果汽车产品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不言而喻的,比如时间精力的付出,以及消费者可能由此承担的安全风险。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同时,已经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消费者需要支付车辆使用费的话,经营者也是否应当支付车价的利息呢?所以我们认为,只要消费者退货更换已经符合规定的话,那就不应该收取折旧费。
七年磨一稿的“汽车三包”到了今天,有了许多鼓舞但又仍还有许多期待,上海、浙江、江苏、安徽三省一市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组织对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条款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生产厂家和经营者的义务。例如: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配件的供应;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等等。据了解,这些修改意见已经提高国家质检总局,最后能否得到肯定,还需继续等待。不过,关于车险行业的整顿却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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