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苏晓明 实习记者 黄静
昨日,北京一广告公司收到一封邮件,内容为希望该公司能介绍客户,加入中国质量新闻网,成为其会员可享受减少负面新闻等回报。但需缴纳最高10万元的会费。邮件包含三份文件,并盖有中国质量新闻网的公章。有人质疑中国质量新闻网“收钱毙稿”。
对此,中国质量新闻网相关负责人回应称,该活动确为该网站举办,文件以及公章并非伪造,但具体的事宜由代理公司来操作。减少负面新闻并不代表“收钱毙稿”,可能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在表述时不准确,他们肯定会本着公平的原则处理新闻事件。
公司接到入会通知
昨日,北京一广告公司向本报反映称,最近几天总接到莫名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质量新闻网的工作人员,因“3·15”临近,希望该公司能介绍客户加入中国质量新闻网,成为其会员,这样可以促进企业正面形象的宣传。
该广告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主要从事企业代理、网络公关等业务,手中有很多企业客户资源,但他们之前并未听说过中国质量新闻网,对于介绍客户加入会员也并不感兴趣。“对方表示‘3·15’是特殊时期,消费者投诉也比较多,加入会员能维护企业的正面形象,消费者投诉可内部消化,否则就会很被动,我们认为这种借‘3·15’拉广告的方式不道德。”
该负责人表示,昨日他们收到了一份邮件,标题为“中国质量新闻网文件”,并盖有中国质量新闻网的印章。文件共三份,包括“会员单位登记表”、“中国质量新闻网代合作协议”以及一份名为“特邀行业优秀企业入选中国质量新闻网会员单位的通知”。并注明,“贵单位在本次活动特邀之列,请自愿组织相关材料积极报名参加。”
接到投诉通知会员
记者看到,在“会员单位登记表”中,明确介绍了企业成为会员所需缴纳的费用,不同等级会员缴纳的费用以及享受的待遇不尽相同。登记表中标明,会员分为三个等级,为基础会员、特约会员、理事会员,会费对应为3万、6万、10万。并附上了汇款银行的户名和账号,户名为北京诚信金桥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北京诚信金桥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本为10万,经营范围为公关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
在“中国质量新闻网代合作协议”文件中,罗列出了10条会员单位所得回报。包括颁发“中国质量新闻网会员单位”聘书;在网站“企业栏目”中发表甲方企业信息一年;在“财经”、“维权”、“消费”栏目中全年为甲方发布新闻稿件20篇,文章资源由甲方提供;在“视频中心”为甲方发布视频内容两篇;乙方实施对甲方服务信息数据的网络监控并及时通知甲方;投诉中心一旦接到服务品牌的相关投诉,会及时核实并通知甲方,使甲方减少负面新闻影响等。
文件中说明,根据会员等级不同,基础会员享受1—3条回报,特约会员享受1—6条回报,理事会员享受1—10条回报。乙方在确认款项到账后即在相关栏目发布甲方提供的相关内容,并邮寄发票给甲方。
负面新闻内部消化
昨日,记者根据文件中所留联系方式,以公司身份拨通电话。对方称是中国质量新闻网的工作人员,并极力推荐加入会员。
接电话者表示,该活动他们从去年就开始举办,很多著名企业都是他们的会员,且效果非常明显。对于会员享受待遇文件中已经写得非常清楚,通俗来讲,就是关于消费者的投诉会及时反馈给企业,通过内部协调处理,不会发表,以负面新闻内部消化的形式减少负面影响。对于过去的一些稿件,可进行更换、删除、替换等操作。
接电话者称,每年“3·15”中国质量新闻网都会推出很多关于消费者维权,以及产品服务的稿件。成为会员有利于提前解决问题,否则负面新闻发布后再进行公关,就会比较被动。“企业都是自愿加入,我们不会强求,中国质量新闻网跟多家门户网站都有合作,影响力很大。”
回应
>>中国质量新闻网
代理公司员工措辞不准
昨日,记者致电中国质量新闻网,相关负责人称,该活动为中国质量新闻网举办,文件以及公章并非伪造。具体事宜是中国质量新闻网委托北京诚信金桥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来操作的,发送邮件的为代理公司工作人员。
该负责人说,工作人员在解释会员享受待遇时,可能措辞上说法不准确,引起了大家的误会。作为新闻媒体,中国质量新闻网绝不存在“收钱毙稿”的情况,肯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新闻事件。但关于会员,肯定具有优先权,对于一些消费者的投诉,我们会及时反馈给客户,很多媒体都是如此。另外,网站招会员的做法是很正常的,这其实是在拉广告,这完全符合规定,且加入与否完全自愿。
昨天下午,北京诚信金桥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致电记者称,在表述中可能存在误会,他们在推广此活动的过程中,绝对没有进行威胁或者恐吓,纯属自愿。
>>国家质检总局
内部消化消费投诉违规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主管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负责人表示,之前从未遇到过此事,若确实存在成为会员后,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内部消化的情况,肯定是违规的。
该负责人表示,已将此事上报相关领导,进行调查,核实清楚后将作出答复。
专家观点
暗箱操作有违公平原则
南开大学传播学系副教授熊培云表示,通过收取会费,成为会员的方式,来消除负面新闻,这是对新闻规则的亵渎。对消费者来说,会损害他们的正当权益;对企业来说,通过花费金钱来消除负面影响,这种低成本的竞争对那些正当竞争的企业来说也不公平。
对于新闻媒体,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得短期利益是短视的行为,长期下去,它的舆论监督权力将会在民众中失去公信力,当真正需要获得民众支持时,将会面临“狼来了”中那个撒谎的小孩的尴尬局面。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毕文强表示,我国对新闻媒体法律约束很少,上述行为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方面的法律进行约束。作为一个商业网站,盈利无可厚非,但通过缴纳会费内部消化负面影响的方式对其他企业是不公平的,但目前我国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3·15”消费者权益日,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公信力的载体。但近年来,借此契机来谋求利益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滥用了“3·15”赋予这个社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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