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节假日或换季时节,总有一些商家以清仓、调整、关门改造为名,打着“处理品”的旗号,大势开展甩卖促销活动。而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处理品”不负责“三包”的说法又让大多数顾客只能自认倒霉。
依据《消法》规定,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只有处理品才可以不退不换。何谓处理品?就是那些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经商家向消费者说明并降价处理的商品。这样的商品因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而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们碰到的“特价商品”,虽也不排除其中一部分确属处理品,但大部分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特价”,因此仍需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对消费者实行三包。
值得注意的是,正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品不在“三包”之列,对于处理品的投诉,12315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不予受理,近年来商家假借处理品之名推卸“三包”责任而引发的投诉呈明显上升趋势。
杨先生不久前在一家皮具商店门前看到“厂家大减价”的牌子,便即兴走进店内,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一个标注1000元的皮箱以600元成交。回家后杨先生发现该皮箱质量极差,便回去找销售者退货。得到的答复是:“降价的‘处理品’不退不换。” 杨先生说,当初商店并未说过是处理品。但当他找出发票时,却发现上面的确有“处理品”的字样。这时他才醒悟,原来销售者早已偷偷盖上了“处理品”的图章。
在此,东营市东营区消费者协会发布2006年12号消费警示:购物时,谨防处理品诈术。现行法规对“处理品”销售有明确规定:达不到有关标准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显著的“处理品”字样。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而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时,除看清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标识外,还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购物谨防“处理品”诈术
2008-03-11 14:57 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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