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彤/文
入住酒店时办理的“预授权”操作,事后却没法撤销(本报曾于10月14日、10月28日进行了报道),广发银行卡持有人较真未果后提起了诉讼。在近期的法庭审理过程中,银行方面承认,受技术限制无法查出发生故障的惟一原因。不过这起案件,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最终却被判驳回。
2011年10月1日,叶先生入住四星级的温州顺生大酒店时,使用广发银行“南航明珠”信用卡进行了“预授权”操作,冻结了卡内的500元钱作为押金。次日改用现金结算后,该卡先前所设置的“预授权”却无法撤销。酒店方给出的说法是,前一天“预授权”操作时,POS机打印单上记录的信用卡号码与该卡实际号码不一致。
一张银行卡,竟然出现了两个卡号,颇感惊讶的叶先生表示,经多次投诉无果后,他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广发银行明确告知其使用预授权时出现卡号不一致的真实原因并赔偿相关损失。
2011年11月14日,法庭审理过程中,广发银行当庭陈述了出现POS机打印单上卡号与信用卡卡号不一致的四个原因:1.信用卡卡片磁条受损;2.顺生酒店的POS机的读卡器故障;3.顺生酒店的外部通讯线路不畅;4.刷卡时的接触不良。广发银行称,上述原因已通过电话及时告知消费者。
然而,叶先生否认广发银行在诉前告知了原因,并认为银行当庭提出的四种原因均是假设性的,不真实,广发银行的系统有瑕疵,影响其资金安全,因此银行必须告知导致故障的惟一、真实的原因。对于上述质疑,广发银行又解释称,受技术限制,无法查出导致该现象的惟一原因。
此案中,同样作为被告的顺生大酒店则辩称,其员工根据规范的信用卡操作流程将该笔预授权取消,但操作无法成功,其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广发银行已当庭说明了可能引起故障的四种成因,虽然未能确定惟一原因,但已可提示持卡人或者接受信用卡消费的机构操作时注意;原告认为四个原因为虚构、不真实,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信用卡的使用安全不仅是发卡银行单方的责任,持卡人亦应尽到安全、合理用卡的义务,现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此出现损失。据此法院指出,原告要求以司法强制力判令被告告知故障产生的惟一、真实原因的所诉讼请求,缺乏依据。2011年12月20日,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叶先生的诉讼请求。
“广发银行仅仅设想了四种故障可能,这种纯属推测性的说法能算是真实、明确的答复吗?而且根据此前顺生大酒店等方面的说明来看,上述四种假设均不成立。”消费者叶先生通过导报维权QQ(541845077)告诉记者,法院以此判决原告败诉于法无据。该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审判逻辑混乱,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按照该判决的逻辑,消费者的知情权根本没有得到保障,他将保留上诉的权利。
叶先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广发银行将已经排除的、纯属假设的可能性答复消费者,其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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