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2月2日电 (记者 程士华)淀粉掺水搅拌晾干,便成了“消炎药”;三四滴生理盐水,贴个标签就成了“流感疫苗”或“狂犬疫苗”……类似假药,竟流向12个省35个市县的药房、村卫生室。
近日在安徽亳州终审宣判的特大制售假药案,有39名被告人被判刑,查获假抗菌消炎药、流感疫苗、人用狂犬疫苗、中成药等36种17万余盒、针剂26890多支。虽然特大制售假药网络基本被摧毁,但案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触目惊心。
猖狂造假:民房里批量产出“名牌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必须有药监部门认证资质,对企业人员、生产环境、原料、检验工艺等都有严格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假药犯罪团伙而言,这些要求都成了一纸空文,其造假手法的粗劣随意,成本的低廉,到了猖狂地步。
被告人王军生在郑州市租了间民房,便批量生产抗菌消炎药“阿莫西林”:把淀粉、水等混合,掺匀、晾干,再用胶囊灌装机把晾好的粉末装入胶囊中,然后用包装机把胶囊压板,最后进行包装。整盒整箱的“阿莫西林”,就这样被生产了出来。被仿冒的厂家有上海新亚、山东鲁抗、哈药三精、哈药总厂等多个知名品牌。被警方查获时,这个民房内还有价值50多万元仿冒的阿莫西林尚未售出。
安徽太和县农民李超群生产“感冒疫苗”的方法同样简单:以生理盐水为原料,用连体注射器把三四滴盐水注入小的玻璃瓶,按上瓶塞、套上铝盖,再用封盖机把铝盖封紧,然后贴上某品牌的“流感病毒裂解疫苗”标贴,随后装入小包装盒,疫苗就这样被批量生产了出来。
安徽省省立儿童医院副院长黄河说,药品用于治病救人,是一种特殊商品。使用没有药效的假药,轻者会贻误治疗,掩盖病症,后果严重的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尤其是类似狂犬病疫苗类的药品,这类疾病时效性较强,死亡率很高,用了假药对生命安全威胁极大。
产销一条龙:农村、城乡接合部沦为假药重灾区
透视这一案件,窝点造假、专人营销、终端销售等环环相扣,制售假药网络中的利益链十分清晰。不法分子以低廉成本生产假药,再用互联网散发“低价供药”信息,或者利用会议搜集医药界人士的手机号码,用短信群发“低价供药”定向营销,让贪图暴利的药商或者医生闻利而动。就此形成了涉及12个省35个市县的假药销售网络。
据安徽亳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汪民支队长介绍,假药从河南郑州市、安徽界首市、太和县、亳州市谯城区等5个造假窝点生产出来,一部分直接流向与造假者有联系的药房,更多的则是被张家兄弟购得。“假药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法分子明知道自己买卖的是假药,仍然为了暴利,铤而走险。”至案发,张占、张光亮、张中强销售假药金额为67万多元。
在12个省35个市县的下线中,有经营药房的个体老板,也有医药公司的职工,还有的是村卫生室医生。假药通过这些作为销售终端的药房和医生,流入市场,被毫不知情的患者购买。
据多名参与假药案侦破的民警调查发现,农村、城乡接合部沦为假药重灾区。比如山东邹城市人高发奎多次从张光亮处以800元/箱购买阿莫西林,并以100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邹城市周边的各乡镇;山东巨野县人褚福华从张占处购买假药某品牌阿莫西林4箱,以每盒4元-4.5元的价格销售给当地农村药店、诊所。
“假药极少有在城市药房销售的,因为城市药房在药物清单、发票、进货渠道等方面受到的监督比较严格。”民警胡大伟说,农村地区地域广阔,诊所、药房多而分散,药监部门的触角无法一一顾及,这是农村成为假药倾销地的主要原因。
未完的问号:打击制假药亟待堵漏
据警方介绍,这是安徽省公安机关近年来破获的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中捣毁窝点最多、查获假药数量最大、品种最多的一起案件。但有关人士认为,打击制贩假药依然亟待堵漏。
一些线索未能得到彻查。比如被告人马杰多次以每瓶18元的价格,从长沙高桥批发市场购买假冒的“上生”牌人血白蛋白,再以每瓶460元卖给长沙县人民医院、以150元卖给长沙县石子村卫生室。“因涉及异地办案,如果深挖,或许能查出一个假冒人血白蛋白的犯罪网络及窝点。”汪民说。
大量假药包装渠道来源不明。据药监部门介绍,造假药的窝点虽然已经捣毁了,但私自生产药品的外包装的来源以及网络依然存在。在查获的假药制售案中,药监人员发现装有药品的包装非常逼真,仅靠外观很难鉴别真伪,购买者很容易上当。经合法企业专业人员辨别,这些包装材料都不是合法企业生产的。
物流业的不规范行为有待完善。安徽亳州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说,物流业发达带来了便利,但一些不规范现象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犯罪分子发送假药时,货品名称填写“洗衣粉”、“日用品”等内容,收货人写上“老王”、“老赵”等代称,附上个手机号码,而物流公司发货前对信息真伪都不检查,无意中为犯罪分子开了方便之门。
制售假药入罪量刑较轻。很多不法分子都是累犯,有的在缓刑期或取保候审期间仍继续卖假药。办案人员说:“假药犯罪分子屡教不改,主因是利润大风险小。制售假药入罪量刑比较轻,很多犯罪分子都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
(程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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