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须经过“申报”、“审核”、“公布”、“实施”4个法定阶段。
1.申报。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5条的要求,“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因此,申报是必经的手续,是第一步。在申报时,申请人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交申请书,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者包含原产地域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产品的质量特色及与地理特征的关系的说明,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情况的说明。申报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和个人,还须提供产品生产者简介,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2.审核。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部门在接到手续齐全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人员到当地调研,并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进行审查、核实,若合乎要求,即上报质检总局,予以批准。若不合要求,可予以否决,或让申请人重新准备材料,另行申报。
3.公布。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即由国家质检总局以公报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4.实施。经公布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名称”,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申请人才可以正式使用,并得到国家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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