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旅行社向B运输公司租用的一辆大巴,在旅途中因驾驶员(属B运输公司员工)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出路面,坠入路边的河中,虽经抢救,仍有10人死亡、11人受伤。A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国内游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事故发生后,A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呢?
伤亡旅客或其亲属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直接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也可以依据合同法直接向旅行社主张赔偿。这种情况,在民法理论中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这是指数个主体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同一损害后果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受害人享有数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择一行使而不能分别行使,受害人选择的一个请求权全部实现后,其他请求权即消灭。在数个赔偿责任中,赔偿责任最终归属于造成损害的直接责任人,如果受害人选择的是直接责任人,该责任人应当最终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选择的不是最终责任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要求赔偿。
在这起事故中,B运输公司是最终责任人,若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运输公司提出赔偿,则B运输公司赔偿之后,A旅行社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相应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
若受害人或其亲属选择向旅行社提出赔偿,保险公司也应依据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代位向B运输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