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镇江市民潘先生向丹徒区工商部门投诉称,一年前他在某商场办理了会员积分卡,办卡时商家承诺凭积分可以兑换商品,可时隔一年,潘先生拿着会员卡去兑换商品时,商家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兑换,并称“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是商家为规避责任的一种做法,这样的做法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丹徒区工商局副局长王锦良表示。针对这起投诉,工商部门向当事人核实了情况,并与商家进行协调,让潘先生最终拿到了兑换的商品,该企业也表示以后不会再用“解释权归公司所有”搪塞消费者。
为进一步规范此类合同格式条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丹徒区工商部门从本月开始在全区开展合同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查处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不实行“三包”;赠品不实行“三包”;单方终止或取消本卡(券)且不退还余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相关解释:商家“最终解释权”被叫停
令消费者(购房者)纠结、无奈的“商家(房地产公司)最终解释权”问题终于有了结果:很多消费者被此格式条款合同困扰多年,伴随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即将实施,这种带有“霸王”色彩的格式条款将于2010年11月13日被正式叫停。
该办法明确规定,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商家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6项权利,诸如“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