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将给予严厉处罚
记者 苗华茂 来源:本报讯
本报烟台8月18日讯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在2000年就施行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记者调查发现,在烟台城乡接合区域的一些药店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
18日上午,记者走进幸福社区、开发区、莱山区的各大药店,针对处方药是否必须凭处方购买这一问题进行了暗访。记者发现,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大有人在。
记者在市中医院对面的维康大药房,很轻易就买到了一盒盐酸环丙沙星片(处方药),店家自始至终也没有要求记者出示处方。位于幸福中路上的太平大药房也属于同样的情况,在记者未出示处方的情况下,轻松购得一盒罗红霉素分散片。
记者在交警二大队北侧的天泰大药房幸福店买了一盒氧氟沙星片,买之前营业员对“处方”一字未提。但记者交完款之后,营业员却要求记者在售货小票上写下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理由是处方药不能随便卖,既然卖给你了,就得留个联系方式。类似情况在莱山区烟台大学附近的几家药店也同样存在。
记者在幸福十六村附近、开发区彩云城附近的两家药店中分别买了一盒盐酸环丙沙星片。在得知记者没有处方的情况下,营业员还是把药卖给了记者,但拒绝提供销售凭据。理由是没看见处方就卖处方药已经违反规定,要是再给销售凭据,就把自己“栽”进去了。
就处方药是否可以随便买卖以及违规出售处方药该如何处罚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药品市场监督科的一位于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2000年国家施行药品分类管理以来,药监局对处方药一直加大管理力度。要求药品经销者必须凭处方卖药,所卖药品、销售凭据和处方必须一致,在没有处方的前提下销售处方药是绝对不允许的。只要发现有违规出售处方药的经营者,先是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