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受关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曾祥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指导各级法院对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工作。
记者从北京市高院获悉,近十年来,北京市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快速增长。自1999年我国首例网络著作权案件后,到2009年,网络著作权纠纷已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47.6%,达到1800余件,成为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北京法院审理了大量首例和疑难复杂网络著作权案件。例如,全国首例涉及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全国首例搜索引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等等。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一些新类型案件还不断出现,如网络电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法院审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类型也在增多。前期以在线阅览为主,主要涉及文字和摄影作品;随着网速增加,以提供下载的方式使用文字和音乐作品从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增多。而随着网速的进一步提高,在线播放影视作品成为可能,视频分享网站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猛增。同时,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同一权利人起诉不同被告,以及同一被告被不同权利人同时提起诉讼的关联案件占一定比例。由于新的传播方式、经营模式的不断出现,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大量新的课题。
为统一执法尺度,北京市高院在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网络著作权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如指导意见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应当以有过错且以他人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为前提。指导意见还具体列举了四种可以认定为有过错的情形,即将处于档期或者热播、热映期间的影视作品和音乐作品放置在网站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将他人作品置于BBS首页或其他主要页面,在合理期间内未移除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将经过专业制作且内容完整的,或者处于热播期间的作品置于显要位置,或者进行推荐,或者设立专门的排行榜或者“影视”频道等影视作品分类目录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对服务对象上传的被诉侵权作品进行选择、整理、分类的,将被认定为有过错。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非常关注的“通知移除”规则的具体操作问题,指导意见也进行了规定。《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