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便捷有风险 交易谨慎重维权
警惕网上购物陷阱 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应属无效
□ 邓小国 本报记者 傅江平
随着电子商务的推广和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方便快捷的网上购物方式,而且网上采购的商品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包罗万象,网购交易总量逐年攀升。这些都表明网购时代已经来临,随之而来的还有网购的种种纠纷和烦恼。
据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电子商务处透露,该市网民有430多万人,而在网上购物的网民则有111.9万之多。统计显示,深圳的电子商务消费位居全国第一,淘宝网、卓越网、当当网1/3的交易量均来自深圳。
据调查,在110名受访者中,有65%的受访者表示曾在网上购物,其中近三成表示经常上网购物。受访者表示,选择网上购物主要是因为方便快捷、价格便宜、商品种类丰富。其中,七成多网购者表示方便快捷是选择网购的主要原因。价格便宜如几元钱的饰品、瓜子,贵重如上万元的钻石珠宝、名包、名表等,都有人在网上采购,不过大多数网购者都是买些价格不高的衣物、饰品、图书光碟、手机等商品。
令人关注的是,网购市场在快速繁荣的同时,各种纠纷投诉也呈直线上升态势。记者从深圳市消委会获悉,2009年度该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接到互联网投诉416宗,占投诉总量5.61%。其中,网上购物投诉141宗,占互联网投诉33.89%,投诉量同比增长127.42%,反映的问题主要有:网购商品质量差、“三包”规定难落实、售后服务不到位、以低价诱惑消费骗取货款等。
在网购纠纷中,一些购物网站提供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记者通过登陆购物网站,并咨询采访有关法律专家,发现多项格式合同条款应属无效条款。
这类格式合同条款有:“本网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本网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本网站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本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本网站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办法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等。
而事实上,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网站单方面随意修改或者中断服务,是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不仅要事前告知并征得用户同意,还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网站所称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或只同意退货或赔偿金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上述的网站格式条款均属无效条款。同时,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被低价所迷惑,最好选择货到付款的交易方式,并向对方索要发票或有效的购物凭证。《中国质量报》
邓小国 本报记者 傅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