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很多市民都忙于到超市采购年货,超市也在这一时机施展促销手段,琳琅满目的商品货架上标满了令人眼花缭乱的“促销价”。然而,在这些“促销价”中,有一部分确实是让利于民的,有一部分却是隐藏着价格“猫腻”,需要消费者仔细辨别。近期,就有不少读者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反映,到超市买东西时价签上标的是促销价,结账时却被要求按正常价付款。
“促销价”名不副实
特价销售是超市常见的促销手段,但是如果挂出的促销价格很低,实际的结账价格却仍是原价,消费者无疑会有上当受骗的感觉。
读者李女士告诉记者,前不久她到海淀区龙岗路的一家超市购物,在选购一袋脆脆肠时,超市的标价牌上标明该商品正在进行促销,购买一袋的价格是11元,如果购买两袋,第二袋商品就打五折,即5.5元。但在结账时,工作人员却告诉李女士,该商品的促销活动已经结束,现在购买都是按正常价格计算,即每袋的价格都是11元。李女士很无奈,于是只购买了一袋脆脆肠。
市民陈先生也有类似的遭遇。前不久,陈先生在一家超市买了一袋熟食。选购时,超市的标价牌上标明“促销价”是每袋16元。但是,他在结账后发现,超市是按照每袋18.80元的价格收的钱。为此,陈先生拿着购物小票向超市服务台反映,没想到服务台一开始否认该商品正在促销,后来又说商品过了促销期,工作人员还没来得及更换标签,以此推卸责任。
只有少数人购物后核对小票
就超市价格标签存在的问题,记者进行了随机调查。
在10位受访者中,有两位表示亲身经历过超市促销的“标价陷阱”;另有3位表示自己的家人或朋友有过此类遭遇;调查中记者还发现,只有不到30%的消费者在超市结账后,有及时核对购物小票的习惯。钱女士告诉记者:“不核对小票上的价格,一方面是出于对超市收银人员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是怕麻烦。”
不过,对于超市多收钱之后大多采取退差价了事的做法,不少消费者都表示无法认同。市民周先生认为,“如果商品售价与标价不一致是超市有意为之,这本质上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价格欺诈可索双倍赔偿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此外,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也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可见,既然超市已对商品标示了“促销价”,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按标价结账,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变更商品的真实售价。
另外,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那么,消费者被多收钱可否要求赔偿呢?工商人员表示,如果商家多收了消费者的钱是因一时疏忽,属偶发性事件,商家一般只需赔礼道歉、按正确价格结算即可;如果经过消协认定,商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要求双倍赔偿。
工商提醒:购物要及时核对价格
如何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时,要事先看清标价牌内容,特别要看清促销商品的名称、价格、活动时间等信息,不要被那些没有及时更换的标价签“忽悠”了。事后及时核对价格,特别要核对促销商品的单价、总价、数量等内容。一旦发现商家的“促销价”名不副实时,要保留好购物小票,及时与超市进行交涉。如果商家存在商业欺诈嫌疑的,消费者可及时拨打12315维权热线,或直接到工商部门。 (午报记者 周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