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价格巡查 商家降价须有前后价格对比
本报讯 记者刘媛、实习生左鹤渊摄影报道:“厂家指导价1500元,现降价处理200元。”商业活动中不少商家都喜欢玩这样的噱头吸引消费者购物。省价格监督检查局有关人士表示,商家7天内或最近实际销售过的价格才能作为“原价”,在降价时作为原价标示出来以供消费者比较,不然就属于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一经查实都要面临处罚。
价格检查
昨日,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启动国庆假期市场价格大巡查,巡查将持续至10月8日,确保两节期间价格稳定。检查人员到位于南昌八一大道的一商场检查发现,商场内“价优”、“特价商品”、“特惠商品”、“惊爆价”等具有诱导性的价格词汇很多,而大部分都只有单一的现售价格,并没有降价前的实际成交价格比较,甚至连销售人员都不知道“特价”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降价的原因又是什么。
省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降价商品标示原价,必须是在此前7天内有实际成交的价格,如果此前7天内没有达成交易,也必须以最近一次成交价格为准,而不能乱标示“原价”,甚至虚构“原价”,误导消费者。如果商家标示的“原价”是超过7天前的成交价格,就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而“特价、特惠价、惊爆价”等有诱导性消费价格词汇,必须有实际成交价格对比,注明降价原因等。根据有关规定,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物价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可罚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