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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价名不副实 消费者被欺诈可投诉

时间:2009-08-25 08:55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新闻晨报
  

  超市忽悠人:零食“促销价”每袋6元,实收21.80元 市消保委——

超市促销有实惠也有“陷阱”

超市促销有实惠也有“陷阱”

  □晨报记者 诸达鹤

  超市在销售货架上标明了“促销价”,而在收银结账时却按“正常价”收费。市消保委昨天发布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到超市购买特价商品时,要对“促销价”真假多留个心眼,并有权按超市标注的“低价”付款。

  超市“促销价”名不副实

  最近,市消保委陆续接到消费者,反映本市部分超市卖场的“促销价”名不副实的问题。最近陈先生在一家超市买了袋零食。选购时,超市的标价牌上标明该袋零食的“促销价”是6元/袋。但是,他在结账后发现,超市按照21.80元/袋的正常价格收费。为此,他拿着收银条向超市服务台进行了反映,没想到服务台一开始矢口否认该商品正在促销,后来又说退还消费者差价,以此来推卸责任。

  日前消费者刘女士也反映,她在一家超市选购了一桶正在促销的食用油。结账时收银员突然告诉她说,这种食用油的促销活动已经结束了,货架上的标价牌是过期的,商场最近太忙没有来得及更换新的标价牌,如果要买,就得按照正常价格付费。

  超市“赖账”成顽症

  市消保委调查发现,有的超市因一时疏忽大意,错标了价格;有的内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及时更换价格标签,造成标价不规范;有的放任不管,甚至于故意作假,制造“低价”陷阱来欺诈消费者。从消费者的情况来看,超市的“促销价”名不副实的现象屡禁不绝,已成为了一种顽症。

  依据《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消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超市卖场具有明码标价、自觉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定义务。

  对此市消保委认为,超市既然对商品标示了“促销价”,就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按“价”结账,不能随意地变更价格。

  消费者被欺诈可

  市消保委同时提醒消费者,在选购超市的促销商品时,要事先看清标价牌内容,特别要看清促销商品的名称、价格、活动时间等信息,不要被那些没有及时更换的标价签“忽悠”了。其次是事后及时核对价格,特别要核对促销商品的单价、总价、数量等内容。一旦发现商家的“促销价”名不副实时,要及时与超市卖场进行交涉,并有权要求按“低价”付款。如果经营者存在商业欺诈嫌疑的,可及时拨打12315维权热线、12358价格热线向工商、物价等相关行政部门和消保委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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