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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盛事件”反思国内银行理财产品

2010-08-28    《中国质量万里行》    肖懿    点击: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肖懿

  华尔街巨头高盛集团前一阵爆出的“欺诈门”事件在全球资产市场引起了轩然大波,波浪的涟漪也触及到了远在地球彼岸的中国投资者,而“衍生品”这三个字更是由于此次事件而开始占领各大财经报刊的头条。实际上,自次贷危机以来,国内不少投资者看到各种金融创新对华尔街的冲击,开始视“衍生品”如洪水猛兽。而最近几年牵涉到衍生品运用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首当其冲,被联想成掠夺中国投资者财富的“有毒产品”;而最近欧洲债务危机的再度爆发及高盛事件的曝光,也不免重新挑起投资者敏感的神经,让人联想起以高盛为代表的投行在金融风暴中所激起的千层波浪;在国内,针对金融机构在对中小投资者发行产品时所扮演的角色,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激烈讨论。
  衍生品在理财产品中的设计运用中确实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和阴谋吗?商业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发行人在整个结构性产品投资过程中又扮演着怎样的角色?笔者将在本文尝试用浅显的语言与各位读者作深入剖析。
衍生品——应否背上“毒药”的罪名?
  不可否认,衍生品的出现在金融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其注入了全新的活力,也成就了华尔街的传奇。
  衍生品的出现令投资者有机会将传统的收益模式作出调整,为各种持有不同市场观点的投资者提供获益机会。举例来说,依据一般传统的投资方式,只有对某个股票看涨的时候买入,才可以在股票上涨过程中获益,这也是国内大部分股票投资者的投资方式。但如果对某个股票看空呢?缺乏衍生品工具的情况下,就几乎没有获益的空间了。但有了期货、期权、互换等衍生品工具,无论你对市场的看法是看空,看多,甚至没有明确观点的情况下,都有不同的赢利空间。举例来说,如果对市场非常看空,就可以买入看跌期权,在股票价格跌破期权的执行价格之后,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卖出股票,令投资者反而可以获益。从这点上看来,衍生品的出现的确拓宽了市场的参与度和包容性。
  然而,衍生品给普通投资者留下的印象多是利用杠杆的方式,扩大风险,以博取高额收益。不能否认杠杆化是衍生品的重要特征之一,在国际市场上这一特征也得到投机者广泛地运用,以博取短期内的超额收益。但对于大多数机构来说,衍生品还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不可忽视的作用,那就是合理运用衍生品可以帮助控制投资风险。还是以股票为例,现在我们国内投资者投资股市,都是对股票看多的,那万一看错了呢?简单的股票多头加看跌期权就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举例来说,假设今天以10元的价格买入了A股票,再以1元期权费用买入以10元卖出股票的权利(看跌期权),那股票上涨时的收益投资者仍然可以享受,而若股票跌破了10元,比如说跌至8元时,看跌期权的持有人仍可以以10元的价格售出,除去期权费用后,虽然股票下跌,其总的组合仍然可以每股获益一元。这就是最简单的以衍生品调整收益结构的方式之一。
  结构性产品不等于金融衍生品
  目前市场上有种说法,认为结构性产品就是金融衍生品合约,结构性产品发行人利用杠杆扩大风险,将中小投资者推向难以承受的风险程度,并在与投资者进行高风险的博弈中利用机构的优势牟取暴利,笔者对这样的推断持保留态度。
学术上来讲,结构性票据,英语为Structure Notes,指内嵌有衍生品工具的金融票据,其目的为通过其组成成分,调整传统证券的风险与收益关系。该类产品的收益取决于其挂钩标的表现及其收益结构。
  由此可见,在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确实会存在一定的衍生品运用,结构也可能比上面所举的例子更为复杂,但其主要作用还是调整收益结构,而不是杠杆放大。产品发行人进行理财产品设计的初衷,也是希望借衍生品为工具,对投资风险与收益进行调整,找到一个在产品发行时的市场环境下,风险与收益较优的平衡点。实际上在结构性产品引入中国的这几年内,也不乏许多有效调整产品收益与风险的关系、成功规避市场风险、为投资者获得理想收益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例子。
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市场的角色
  在高盛事件中,主要争论的焦点是高盛在某些交易中参与了产品设计、发行及营销,但却对其知晓的针对此类资产的做空头寸并未充分披露。海外投行由于经营业务纷繁复杂,除了产品的发行营销之外,在某些交易中亦能以自身资本参与市场博弈,获取额外利润。基于同一机构对不同投资者的关系和立场以及自身利益,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纠结的利益冲突。虽然该诉讼仍在处理中,现在对高盛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定论尚早,但从其在该产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和牵涉的关系来看,的确很容易对其动机产生各种联想。
  反观国内金融行业,目前仍然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模式,各个金融机构所能涉及的经营范围泾渭分明。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所能涉及的业务有明确界定,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业务中扮演的角色决定了其简单的业务关系及中立立场。对于目前争议较多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一般仅作为理财计划的境内产品发行人,将其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其认可的相关境外产品,而不会持有产品净头寸,亦不会参与境外票据的运作。也就是说,商业银行不是客户直接的交易对手,不可能通过产品盈亏和与客户博弈而获得任何收益,这是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及国内监管规定所限定的。因此,对于国内理财产品发行人来说,并没有如高盛这般为自身利益而隐藏产品潜在风险的动机。同时,国内也有严格的规管条例,要求理财产品发行人全面披露产品的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也应谨记自己的权利,要求产品发行人披露必要信息。
  综上所述,盲目地将衍生品视作洪水猛兽,将结构性产品简单等同于金融衍生品甚至是蒙骗投资者毒药,将商业银行类比为中国的高盛都显得有失偏颇。包含衍生品的理财产品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不明就里地参与,被“最高预期投资收益率”迷惑了双眼,在没有真正了解产品收益风险特征的时候盲目投资。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的真正秘诀就在于,在复杂的产品条例中,抽丝剥茧整理出产品真正的经过衍生品调整之后的收益结构,一看风险能否承受,二看收益结构是否符合自己对于市场的预期,三看收益风险是否匹配。
  近期在市场上种种的联想、误会和争议,笔者认为,一方面是针对国内投资者对市场的理解和风险的认识,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加深理解。另一方面,零售投资者也应该对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上所执行的理念和扮演的角色加强认识和信任。在此层面上来说,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广泛的投资平台和科学的投资理念的同时,应该更多地承担起投资者教育的责任,建立通畅的相互沟通的平台,这样才会使得其在引入金融创新,丰富投资渠道的同时,获得真正的认可和赞许的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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