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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变相贿赂中介 经营成本最终转嫁消费者

2010-01-12    上海青年报        点击:

    据上海青年报报道,2009年11月20日,泰康人寿因变相商业贿赂银行网点等中介,被上海保监局开出今年以来的最大一张罚单。

    上海保监局提供的明细资料显示,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其中一张00001094号凭证,涉及会计科目为“营业费用-会议费-外部会议”,原始凭证记载为银行渠道业务研讨会。但附有上海锦辉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记载事项为会务费,金额为55650元。另一张00000319号凭证涉及的会计科目为“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为促销品用途,附有入库单和出库单,记载为乐扣礼盒70套,附有上海百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记载事项为日用品,金额为17500元。

    “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拉保单抢市场,惯用送礼和请客旅游等方式对保险中介按比例变相商业贿赂,这在业内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某保险业内资深人士王先生对《上海青年报》透露。

    细看此份账单,其实就是一个“假费用”问题。以“发展业务”和“改革”的名义造假各类经营管理费用。

    泰康与银行中介关系“亲密”已有渊源,见诸媒体最早关于“银保合作”提起诉讼的报导是《中国汽车报》2001年10月30日的报道文章,这篇标题为《业务员拉保单行窃账号 储户存款变保险何宇翔被判刑一年》的报导称,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何宇翔,因为“业绩”压力,利用在银行偷偷记下的储户的帐号和身份证号,私自伪造了储户的投保资料,在其工作的泰康人寿公司私自投保了“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并由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付款的方式,在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工行帐户内划走人民币4191.40元,何也由此从保险公司获取1303.81元的佣金。

    此案后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宇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钱款,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决定判处何宇翔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而2006年的一起典型案例是云南的郭女士所遭遇,据《昆明日报》2006年4月7日的报导:“郭女士到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人员’推荐存款三年可送一份超值理财保险,当郭女士接受了这份保险后不久,发现她的10万存款竟然变成了保单。” 为此,郭女士将建行云南省分行和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起诉两被告合谋实施合同欺诈。一审法院判决该虚假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解除该“合同”,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存款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利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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