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丈夫一人,离婚后陶女士在办理还贷的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得不到某银行的协助,为此,她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银行规避风险行为不当,判决其败诉。
陶女士和付先生2001年结婚,并于次年育有一女。2006年,付先生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购得一套房屋,陶女士作为共有人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2007年,两人离婚,陶女士母女二人分别得到了该套房屋50%的产权,并确认该房屋银行贷款由陶女士负责偿还。
随后,陶女士多次要求以她的名义提前还款,银行方面却以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陶女士只能将钱存入付先生所开的还款账号还款。今年,陶女士到丰台区建委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拒,原因是银行已在房屋登记系统中申请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无法调用该房屋登记信息,只有待银行解除房屋抵押登记申请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陶女士与银行方面多次交涉未果。
现陶女士起诉要求银行协助办理提前还清贷款、结清过户手续,协助领取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虽然是银行与付先生之间签订的,但陶女士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意并接受全部合同条款,因此,陶女士与付先生在借款合同上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陶女士与付先生离婚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了该套房屋所有权归陶女士和女儿共有,以及该房屋银行贷款由陶女士负责偿还,该约定也得到了法院两审判决的确认,现两审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应严格依照判决执行。银行方面完全可以生效判决作为依据,接受陶女士提前还款的申请,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协助陶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银行方面为躲避麻烦,规避自身风险,无视双方合同约定,无视客户陶女士和其女儿的利益,增加其诉累,同时无视两审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没有任何理由及依据。
最终,法院支持了陶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银行协助陶女士办理提前还清贷款、结清过户手续,并且协助领取房产证,解除该套房屋的抵押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