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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身陷“诉讼门”面临百亿索赔风暴

2009-10-29    南方都市报    南方都市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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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处“调查门”风口浪尖的五粮液又踩入“诉讼门”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行政处罚之前,股民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的经济损失,都可以成为索赔的依据。”28日,代理五粮液和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爱文向本报记者称,其代理的四名五粮液小股东本月初向四川中院提起对五粮液的民事诉讼,要求25万元的赔偿。据周爱文称,目前五粮液流通股民大约有20万名,受五粮液2007年年报影响产生股票经济损失的股民都可以申请索赔,按每人平均6万元损失计算,五粮液将为此背负过百亿的赔付压力。

 

  9月9日,证监会确认五粮液“三宗罪”掀开“调查门”事件。三宗罪中,“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与周爱文代理的五粮液股民索赔案诉讼证据吻合:2007年年报中,五粮液在主营业务数据中,错误增加了10亿元的销售收入。

 

  20万股民预计索赔过百亿

 

  “10月3月,我们代表封毅等四股民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五粮液和四川华信会计师事务所,请求确认华信出具的五粮液相关审计报告为不实报告,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万元。”周爱文的这个诉讼请求令正处在“调查门”的五粮液更是炸开了锅。

 

  20万名流通股民,有可能涉及过百亿索赔———五粮液股民索赔案因此影响力,被外界视为最大的股民索赔案。其实在此案之前,“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已经有先例,这宗同样由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索赔案从单人诉讼、集体诉讼到基金持有人诉讼。除此之外,今年5月,杭萧钢构也因为虚假陈述被判向118名股东赔偿400万元“不过,关于五粮液案件的索赔金额和索赔条件,更受外界关注。”周爱文向记者称,其代理的封某等四位股民的诉讼,合共索赔25万元。

 

  “这个25万元,是四位股民从五粮液公布2007年年报之后,买入其公司股份,后来在证券市场上造成的损失总额。”周爱文称。周爱文向记者解释,依据2007年6月15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的司法解释,违规的上市公司行政处罚之前,股民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的经济损失,都可以成为索赔的依据。而在2003年的类似司法解释,规定行政处罚前卖出的上市公司股份都不在索赔范围内。“新的司法解释,令股民的权益范围受到更大范围的保障。”

 

  周爱文称,五粮液案被媒体公开后,引起五粮液股民的强烈关注,已经有很多的股民与其建立联系,要求向五粮液提出索赔。除了站在一线的周爱文,一位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维权的律师也向记者表示,目前向他们律师事务所来电咨询的受害人有50余人,损失总金额近500万元,其中最大的投资者损失80多万元。“假如以五粮液2007年公布年报日期2008年2月28日为期限,此后五粮液的股价最高在40元左右,而五粮液‘三宗罪’后股价一度跌至20元以下。由此涉及的股票损失,将是一个惊人的数字。”某证券分析人士杨明(化名)向记者称。

 

  据周爱文称,目前五粮液流通股民大约有20万名,受五粮液2007年年报影响,导致经济损失股民都可以申请索赔,按每人平均6万元损失计算,五粮液将为此背负过百亿的赔付压力。

 

  大机构“用脚投票”

 

  “虽然五粮液案还未有最后定性和处理方案,但是酒类的销售已经产生影响。9月-10月,高端白酒在国庆中秋双节之下,销售景气,但五粮液相比同业销售下降三成。因此,自8月以来新消费税制后,五粮液一直风传的提价,也未能在终端铺开。”广州某大酒类二级批发商张华(化名)向本报记者称。虽然一线销售并未如意,同时面临汹涌的股民索赔风暴,但是五粮液日前发布年度三季报却“亮丽”得有点出奇:财报显示,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99亿元,同比增长44.67%;其中第三季度净利达6.95亿元,同比增幅136.64%,创历年新高。同比同业的茅台,茅台三季度显示,年初税费为2.56亿元,但报告期末提高到3.6亿元,同比提高41%。茅台方面解释称“应交税费的增加是消费税政策调整及销售增长使9月应交税费较年初多所致。”同样,泸州老窖三季报显示,公司7-9月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减17.52%。而老白干三季报称,营业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95.62%,主要系销售费用及税金增加所致。

 

  虽然五粮液在涉嫌虚报业绩的背景下,三季报异常亮眼,但是机构大举退出的身影却令三季报变得非常不协调:二季度增持为前十大股东的上投摩根基金、中国人寿都于三季度悄然退出。

 

  法院、证监会互踢“皮球”?

 

  “据粗略估计,该案或创相关案件维权人数历史新高,影响面太大,所以这个案子目前进展还是举步维艰。”周爱文向记者称“由于之前案子在四川中院被拒绝立案,而四川高院的二审裁定又迟迟不出,我们今年10月12日,已经通过新闻媒体向四川高院的院长发公开信,并将公开信内容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给院长,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本案,并请求与贵院暨院长等法律专家就本案受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讨论。”但周爱文称,至今四川高院对上述请求毫无回应。周爱文称,最令其失望的是,四川高院10月13日作出的裁定书仍引用依据2003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规定裁定本案不予受理。“这明显有点张冠李戴,适用法律错误,因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并没有‘行政处罚’的立案前提。”周爱文称,在此前上海某上市公司违规,在未有行政处罚的前提下,股民原告还获得法院支持下的与被告公司的和解方案。

 

  “以地方法院为主的法院渠道,和证监会为主的行政部门,是目前五粮液股民索赔案进展的两个关键点。但是法院要求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在先,而证监会又迟迟没有动静。案件在全国人民的注视下,也不得不陷入僵局。”周爱文称,上月底,已经致函证监会,要求就五粮液年报虚假陈述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至今未收到任何回应。

 

  “假如僵局还持续,我们下一步考虑向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抗诉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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