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的共同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行为性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 以还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直接或变相负债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进行融资活动;
2. 以支付高额股息、红利为诱饵,通过募集股权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
3. 以签订商品经销、产品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等形式,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变相募集资金;
4. 未经批准,擅自以委托理财、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