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营销员警示管理规定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6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由协会所属21家寿险会员公司共同制定,并承诺遵守执行。
《规定》明确了26种被纳入警示信息的违规行为和相应审调查审核程序,适用于与协会寿险会员公司的签约寿险营销员。
警示信息分为"黄牌"和"红牌"两种。对于被登录黄牌警示信息的寿险营销员,各会员公司应当慎重聘用或签约,重点监督、跟踪记载其业务行为,发现有不良业务行为时,及时与协会秘书处沟通情况,必要时由协会秘书处启动审查程序转入红牌警示信息;被登录红牌警示信息的寿险营销员,会员公司不应当与其签约或聘用,如有公司违反规定聘用了"红牌营销员",该公司将受到行业处罚。警示信息保留期为五年。
该《规定》出台,旨在维护广大客户的保险消费安全,避免执业品质不良的寿险营销员侵害客户利益;协助保险公司防范用人风险,避免品质不良的寿险营销员侵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保障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拥有良好的执业环境,创造有利于广大寿险营销员诚实勤勉开展保险业务的良好风气。
配合《规定》出台,协会和会员公司共同开发了警示信息数据库,该数据库可实现警示信息数据集中存储、会员公司远程递报、网络下载和在线查询等功能,使《规定》的执行力得以提高。由于目前我国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没有明确立法,同时现时还存在很多关于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纠纷,因此,该数据库的内容仅限于协会会员公司范围内传递,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使用,不作为证据引用,不向非会员单位或个人泄露,或在社会上传播。
协会及所属会员公司开展此项工作是基于加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的迫切需求,是加强诚信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诚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对不诚信现象的发现能力和惩戒力度。对于活跃的市场行为,仅仅依靠市场参与者的觉悟去遵规守约,或依靠监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往往不能及时准确发现情况和落实处罚措施。为此,协会按照市场化的方向,从市场主体的根本需求出发,也就是从公司防范用人风险的需求出发,会同会员公司共建规则,对危害市场、危害保险客户利益、危害保险公司经营的行为和人划定了违规的边界线,同时引用数据库这种可以帮助信息迅速集中和分享使用的载体,提高规则的操作性和实践价值。
根据当前市场化发展步伐,我们将很快迎来各行业诚信信息系统建设的高潮,全社会信用征集系统必将很快建立。协会希望此项工作能够成为未来全社会信用征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