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保险拒赔不能拿"细则"说事
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遇车祸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细则”里有相应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医疗费。经消协调解、法院判决,马女士最终获得2000元赔付金。昨日,针对不断增多的保险投诉,市消协发出第14号消费警示,警惕保险公司利用未明确说明的“细则”拒绝赔付。
马女士去年2月在我市某保险公司旅顺口区支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去年9月她遭遇车祸,当时交管部门认定第三者责任人负全责。此后,马女士又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人身意外综合保险的条款规定,给付她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保险公司则以第三者责任人已承担了医疗费用为由,拒绝赔付,并称“投保细则”有规定。今年4月,马女士来到旅顺口区消协投诉。
受理此投诉后,市、区两级消协调查发现,该保险合同条款第三条规定,“本公司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在该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没有说明“不给付第三者责任人已承担的费用”等相关内容,只在“投保细则”中规定:因第三者责任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消协认为,“投保细则”是附加的条款,马女士购买的保险合同条款没有说明该细则属于条款内容,马女士的投诉请求合理。但保险公司拒不赔付,多次调解未果,消协支持马女士到法院起诉。
近日,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已向马女士明确说明“投保细则”属条款内容,该“投保细则”不产生免责效力。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马女士保险金2000元。
据了解,今年年初以来市消协受理有关保险类的投诉和咨询达70余件,呈上升趋势。市消协提醒消费者,保险合同中有保险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的条款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