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警示7家保险公司
最近,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对7家保险公司发出警示,原因是这些保险公司在报刊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以及在保险营销过程中使用的宣传资料上,存在不正当竞争以及夸大产品功能的内容。公正交易委员会要求7家公司对上述问题尽快加以改善。
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对象:保险市场中的商品表示
此前,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于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期间,对所有刊登保险公司广告的报纸和杂志,以及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进行营销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宣传资料进行了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公布了上述警示及要求。
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这一举措,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一项必要的措施。众所周知,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一般是由政府的保险监管机构执行。日本也不例外,由金融厅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非银行业的监管。但是,这次对保险市场进行干预的并非金融厅,却是公正交易委员会。
如何有效地保护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利益,这是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重视的问题。在保险产品交易过程中,尽管以投保人为需方的消费者拥有群体优势,但是,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制定好保险条款,并得到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因此,本质上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是处在弱势。虽然日本也有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可以帮助解决一些问题,但是力量毕竟有限。公正交易委员会在监管企业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
公正交易委员会此次是根据日本《商品表示法》的有关规定来监管保险市场的。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当保险公司在商品表示的过程中,有违反该法律的行为时,公正交易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监管。
问题所在
公正交易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明,这7家保险公司在营销宣传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在宣传资料以及广告设计上只强调优点,掩盖条件苛刻部分。7家保险公司在广告以及宣传资料中,对保费低廉等优点突出强调,而产品中所规定的免则事项、免则期限以及支付保险金的方式等重要条件,却或不在广告中及宣传资料中表示,或用很小的字体放在不显眼处,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判断,违反了公正交易的规则。
举例中挑选保费最低的类型进行宣传。众所周知,在计算保费时,年龄层次不同,缴费金额也不同,甚至会有很大差距。例如,在某险种中,20岁的女士每月只需缴纳2190日元的保费,投保限制年龄最高的60岁男士则需要每月缴纳9140日元。有的保险公司在宣传资料中只以20岁女士为例进行宣传,这种方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意识,也违法了商品表示法的规定。
对免责期限不加说明。某保险公司有一种终身保险是专门针对高龄者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确立后2年之内死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该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却说“不管是谁都可以加入保险”、“一生保障因疾病或灾害引起死亡的损失”,只字不提上述免责内容。
对保险期限不做解释。某一险种是“一生保障疾病和意外伤害的保险”,该险种的宣传资料以及报纸广告中,强调它可以保障一生。而实际上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如果投保人在90岁以后发生意外伤害的话,保险公司是免责的。宣传资料中断章取义的做法,违反了商品表示法的规定。
对保险金给付的限制不明示。在癌症保险中,如果因患癌症住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住院保险金。在宣传资料上显示的是,“住院保险金从住院的第二天开始没有给付的限制”,“因癌症住院的每天给付1万日元”。而实际上根据该险种的条款规定,从患者住院的第61天起,每天只能给付5000日元。关于这一点,在宣传资料中没有丝毫显示。
对我国保险市场管理的启示
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中,消费者同样也是处于弱势。去年曾发生的关于重大疾病保险方面的争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中,只说明了该险种保障的十种重大疾病:心脏病、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脑中风、慢性肾衰竭、癌症、瘫痪、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严重烧伤、爆发性肝炎、主动脉手术。但是,实际上该险种条款对脑中风的赔付标准的规定是:“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属下列残障之一者:植物人状态、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患病的阶段是免责的,只有到了6个月之后,患有符合4个条件的后遗症时,才有可能得到保险赔偿。针对这些情况,宣传资料中却缺乏明确的介绍。
由此不难得出结论,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产品消费者的权益,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不仅需要依靠保监会的力量,也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进行,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夸大内容的广告、宣传资料不全面等问题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