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消协发出消费警示 保险营销遭遇信用危机
当你为自己的未来幸福购买保险的时候,你一定要认真惦量保险的背后是否存在着“猫腻”。保险业务中大量理赔纠纷表明,参加保险未必“稳妥可靠”,参加“保险”不一定“保险”,一个不慎,你可能适得其反,为了保险却会遭遇另一种风险。宁波市消费者协会于近日专门发出今年第4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要多长个心眼。
近段时间,宁波市消协不断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称自己购买的是保险,换来的却是无尽的烦恼。6月21日,有6名消费者向该市消协投诉说,2000年9月,他们经不起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引诱,听信保险业务员一面之词,说是某险种年红有1—4分,保底不低于1分,每年缴款可随便,第二年没钱可不缴,只字不提什么风险。而到了2002年5月,他们却发现,每年的红利不但没有像保险业务员所说的那么高,反而连本都赔了进去。
余姚一位姓沈的女士最近也向消协投诉,说2000年3月,她从上门投保业务员处以1142元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单。2002年1月,她骑车摔了跤,造成脊椎骨骨折,花去医疗费2317元。出院后,她按当时保险业务员所说的条件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发现只有947元赔付款,与自己计算应得的数目相距甚远,于是投诉到消协,消协在调查时发现,保险公司与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药品理赔的限制,只好自认倒霉。
从近年来的保险投诉案例来看,宁波市消协认为,造成“陷阱”的主要原因不外乎:
一是一些保险业务员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吸纳的有些保险业务员,缺乏专业知识,不懂保险法律,对保险条款作模糊理解,理赔制度不按规定办,用他们喋喋不休的磨嘴皮功夫动员消费者参保,从中获利;二是少数保险业务员职业道德不良,蓄意损害消费者利益,故意签订不公平保险合同。这些人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但他们利用消费者对保险条款专业用语不懂,计算方法复杂的特点,有意签订不合理的保险合同,并在宣传保险内容时,只讲好的一面,不讲有风险的一面,引诱消费者上钩,骗取保额,从中得益;三是消费者对保险业务知识知之甚少,往往听信业务员的摆布,当纠纷发生时,又难以识别和辨析各种各样的拒赔理由,有苦说不出。
由于目前保险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加之操作程序的不规范,使得保险业存在着许多的矛盾和漏洞,令消费者在拒赔问题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为此,宁波市消协发出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
首先,要弄懂理解保险合同的专业条款,明确保险的责任义务。
其次,明确投保目的。投保之前,你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要投保?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要实事求是地结合自身能力,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种类。
第三,要正确对待保险业务员,不买人情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数量较多,保险业务人员较杂,某些保险公司大量涌入了社会上的一些闲散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保险业务员在投保时经常会夸大其词,特别在人身保险品种上,返回红利常常被高估,甚至以回扣或其他送礼相诱惑,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要正确对待,不要买人情险。
第四,正确填写投保单,不能模糊其词。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是建立保险合同的基础文件。因此,投保书要按规定填写,不能有欺骗或遗漏事项和模棱两可的含糊其词。
第五,集体投保要明确相关的条款。对于孩子在幼儿园或学校团体投保时,家长应到校或电话询问有关事项,了解相关团体保险的相关内容,明确理赔的范围、额度及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六,签订合同要慎重。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规定了保险条款的法定事项。消费者在签约前,要详细阅读保险单的条款,看保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的约定要谨慎,对不清楚的条款要问清楚。还应对所有合同条款进行逐个审核,不实或差错的要立即提出变更,对缴纳保险费要认真。缴纳保险费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特别是第一期的保费不要轻易交给业务员,而应亲自到保险公司缴纳并立即索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