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保险空白期”的警示2

2008-03-11            点击:

“保险空白期”的警示 2
    同 时,美国在法律上采用了偏向保护投保者的规定,如纽约州法院在此类案件判决书中认为: “(保险公司)收了钱就表示他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本着权力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既然享有收到钱的权力,就理应有承担赔付的义务,保险人应承担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而赔付的责任。”


法律正在着手修改
随着保险与百姓生活密切程度的加深,涉及到“保险空白期”争议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中国保监会网站“关于《保险法》的二次修改意见征集”的帖子上,“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被列为了本次重点修改内容的第一条。

无论法律如何修改,保险行业内部行为如何规范,作为投保者来说,自己能够做到的事情就是一定要了解并重视“保险空白期”问题。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了首期保费后,一定要确认对方最迟在第二天将保费缴纳至保险公司,并妥善保存收费的收据证明,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同时,若你已经付了钱,但没拿到正式保险单的,一定要记得及时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索取。

此外,投保者要明白保险合同生效了并不完全代表保险责任的开始,因为法律是讲究“有约定从约定”的。由于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一定要留意各种“约定”。比如健康医疗险合同,一定要注意保单上注明的“等待期”(又称“观察期”)是多少天。因为在这期间,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