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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空白期”的警示 1

2008-03-11    理财周刊        点击:

“保险空白期”的警示 1
从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到保险公司出具正式保单之前的这段时间,被称为“保险空白期”。如果在这一期间出险,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因此,投保者一定要注意确认代理人是否已将保费及时上缴保险公司,并妥善保管已缴保费的收据。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轰动国内保险业的“信诚人寿300万元诉讼案”作出了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缴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以保险合同并未生效为由,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不必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这一判决与去年的一审判决大相径庭,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其中暴露的实质问题还在于“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也就是保险合同生效问题。

所谓的“保险空白期”,是指投保人在缴纳了首期保费后,到正式保单出具之前的这段时间。由于此案投保人在颇受争议的“空白”时间段内死亡,即在缴付了首期保费之时到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而我国法律上尚没有具体规定这段时间内出事由哪一方承担责任,这就直接导致了案件在审理上的复杂性。
行业惯例易引争议
仔细分析一下,保险行业内的承保惯例是产生“保险空白期”及其争议的主要原因。
根据资深代理人的介绍,在普通民众接触最多的中低保额业务中,保险行业内一般都是采取预收保费的方式来避免客户流失的风险。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但是,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在核保还未结束的过程中,也就是保险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案例却屡见不鲜。如此一来,投保方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缴纳保险费之义务,保险公司就应该担负起保险责任; 而保险公司在投保者出险后,则以正式保险合同还未签发,保险责任还未正式开始为由,尽量避免赔付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这一条款就合同何时成立和生效方面表述含糊,保险人同意的标准是什么,都没有在《保险法》中明确说明。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强调:“正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广州天河区法院在一审时依法做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判决,视为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二审时又有了不同的判决。”


历史判例有差异
同样是去年发生在广州的一个案例。市民小沈于2003年3月24日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个人意外伤害险,并于当天填写了保险单,缴纳了全年保险费299元。孰料造化弄人,就在投保次日,也就是3月25日上午10点多,25岁的小沈不慎从高空失足死亡。3天后,保险公司给小沈的家人送来了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3月25日。一周后,沈妈妈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查后答复, 小沈坠楼身亡发生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时间3月25日24时之前,不在合同承保的时间范围,不予赔偿。理赔不成,沈妈妈愤而起诉保险公司,索赔10万元保险金。

终审判决认为,首先,小沈身亡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收保费并核保之后、送达保险合同之前。目前,对这段“空白期”里出保险事故的责任划分,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按“谁受益、谁担责”的处理原则来平衡双方利益。

此外,法院还指出,因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扩大业务量,采用预收保费的做法防止客户流失。可小沈在缴纳保费后、收到保单之前也存在出事故的可能。法院认定,这段“空白期”是保险公司为自身利益设定的,因此,此时段内小沈出事故应予理赔。


外国同行如何操作
而在国外,保险空白期通常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在国外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临时约定,为保户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暂保单可以对期间的种种可能情况做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否将承担赔付责任,提醒保户虽然缴纳了钱,但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暂保单中的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这个时期的保障到保险合同正式出具时即终止。

在美国,保险公司会为投保人提供空白期的免费意外保险,将这一部分赠与消费者,但是这份免费的意外险有一个确定的保险额度,这样既保障了客户在空白期的权益,同样也给保险公司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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