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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勿轻信口头承诺 不然会吃亏

2008-03-11    解放日报    田明    点击:

投保勿轻信口头承诺 不然会吃亏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还是要多关注实际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中老年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最好听取家庭成员的意见,认真研究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对保险营销员口头做出的承诺,投保人务必多长个心眼,必要的时候可要求其留下书面证明,这是一旦产生保险纠纷需要维权时的有力佐证。  2006中国金融年度人物活动评选

  赵女士去年4月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收入和重疾住院保险,年缴保费3000余元。在购买该险种时,该公司营销员向赵女士口头解释了该险种的条款,并没有出示任何书面材料,然后双方签订了保单。

  一次偶然的机会,赵女士发现保险合同上的保险责任和收益与营销员在推荐购买该保险时的口头解释相差很大。如营销员表示该保险将于20年缴费期满后即可返还20万元,但根据条款显示,只有得重大疾病或被保人去世后才可以获得保险金,而且是10万元;营销员也曾表示该保险每年可得公司分红,但保险条款根本不显示这一条。赵女士到保险公司“讨说法”,但却拿不出误导的证据,结果,保险公司以没有证据为由,拒绝全额退保;而且如要退保,只能按照规定扣除手续费等,损失颇大。

  稍作了解便可发现,像赵女士这样的保险消费者不在少数,他们对比较专业的保险了解不深,在投保时往往是从相关的宣传资料上了解险种信息,并依赖于营销员的讲解说明作出购买保险的决定。而一旦有些营销员不“如实告知”,回避对手续费用、除外责任等的说明,或有意夸大险种的有益面,回避所存在的风险,消费者就不免吃了“哑巴亏”。

  据了解,目前,上海保险同业公会统计的保险投诉案件中,接近70%的投诉源于购买保险时营销员口头解释与实际保险不一致,这些矛盾最终在续缴保费、领取返还金或理赔的环节体现出来。然而,遗憾的是,消费者即便进行投诉或调解,如果不能提供营销员销售误导的有力证据,如电话录音、书面承诺等,那么就无法取得全额退保。

  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还是要多关注实际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中老年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最好听取家庭成员的意见,认真研究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对保险营销员口头做出的承诺,投保人务必多长个心眼,必要的时候可要求其留下书面证明,这是一旦产生保险纠纷需要维权时的有力佐证。

  上海自11月1日起实施了《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其中明确规定销售分红、万能、投连产品的营销员必须做到如实告知,“不隐瞒责任免除”、“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等敏感问题。同时,投保者还将获得“服务确认表”,作为投保者对营销员是否明确规范告知保险相关事宜的一种确认。不过,《服务承诺》作为一种对营销员的约束机制,目前只限于投资类保险,健康险、人寿险等还不包括在内。

  有关专家强调,无论是购买新型的投资保险还是购买纯保障类的寿险产品,都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怎么样”,如果营销员有承诺,就要落实到保险合同上,切勿轻信简单的口头承诺,这是维护好自己权益的最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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