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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改革给百姓带来了什么

2008-03-11    三九健康网        点击: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随着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在全国拉开了正式实施的帷幕。

  医保改革是一项关系到百姓切身利益的改革。新施行的医保改革到底带给百姓的是什么呢?

  在带来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带来了医疗费个人适当承担的义务

  按照国务院的《决定》精神,此次将要建立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致框架是: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建立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按工资2%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的30%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为社会统筹基金。退休职工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机构从社会统筹部分拿出一定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支付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和社会统筹支付中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社会统筹基金主要支付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上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但个人也要承担一定的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一般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这一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当职工患病发生医疗费用时,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和单位共同出资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负担,超资自负。从而唤起职工的自我节约意识,来减少医疗费用。当职工得了大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由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这样,既保证了职工的基本医疗,又不会让职工因病致贫。

  实行这一制度后,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将不再是企业的责任,而由社会医疗保险部门承担。职工再不会因企业效益不好而不能报销医疗费用,从而,真正实现了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

  在变被动就医为主动就医的同时,带来了方便就医和节约意识

  医保改革后,百姓在就医方面可感受到的最大变化是,医疗市场中引入了以需方为主导的竞争机制,从过去的卖方为主改为了买方为主。

  在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时,职工看病大多采取的是到合同医院就诊的办法。不管合同医院的大夫服务质量如何、医疗水平如何,你都得在这里看病,否则就不能报销。医疗消费本身就是一种被动消费,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消费。在这种情况下,病人作为消费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的、无可奈何的从属地位。

  而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尽管参保职工看病必须去定点医疗机构,可在确定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面有了很大的变化。参保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若干家定点医疗机构中自由选择3至5家作为自己的就诊定点。哪家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你的要求,或就诊不方便、医务人员态度不好,你就可以不去这家,而另寻“高就”。参保人员自己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后也可以更换。

  另一方面,过去劳保、公费医疗制度时确定的合同医院,大多是高级别的大医院。这无形中造成了病人的过于集中,出现了挂号、就诊、拿药排长队、等待时间长等问题。而新的定点医疗机构既有高级别的大医院,也有一般级别的专科医院,还有社区医疗门诊部。参保者患大病可去大医院,患小病可去社区门诊部,甚至可进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费用只要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都可从医疗保险账户上支付。

  为了调动参保职工的节约意识,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个人账户资金是可以积累和继承的,也就是说节约归己。这样,在参保人员患病治疗时,就要考虑疗效和经济投入的关系。如患感冒和一些常见的小病,就不必非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可去定点药店购药自我治疗即可。

  在增强医疗保险意识的同时,带来了自我积累医疗费用的可能

  应该说,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最大受益者是35岁以下的年轻人,最大的担心者是患有像肾坏死这样大病的患者。

  新的医疗保险制度与过去劳保、公费医疗制度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制订了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那这一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怎么办?国务院在决定中明确指出,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来解决。

  尽管按照有关部门的预测,这种患大病人数仅占职工总数的0.4%左右,可谁也不敢说自己就不会得大病。这就向人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参加相应的其它商业医疗保险。

  对于补充医疗保险问题,许多实行医改的城市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北京市的做法:一是由参保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和参保职工每人每月3元钱,共同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当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时,可以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报销一定比例;当参保职工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后,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但最高支付数额为10万元。二是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本企业职工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过高者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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