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渝中区,市民周先生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合同修改建议书。 记者 龙在全 摄
签了买房认购协议也交了定金,拿到正式合同他傻眼了——
买房签《认购协议》交定金时,你已认真看过开发商提供的正式购房合同吗?2009年,家住渝中区的周影交定金后签了《认购协议》,却发现开发商在正式购房合同中,加上了《补充协议》,对购房者十分不平等。近日,记者走访工商部门了解到,经鉴定,《补充协议》中存在15条霸王条款,遂要求其修改。
条款存疑
开发商竟能改房间布局
2009年2月5日,周影在南岸区南滨路看好了一套建筑面积为98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在没有看到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缴纳定金的同时办理了“网签”手续。按照约定,双方将在7日内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协议,完成买房手续。
然而,当周影拿到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在合同之后,有开发商拟定的《补充协议》,也就是“合同附件”,存在大量的“不平等条约”。记者在周影提供的正式买卖合同复印件中看到,在附件五第十条第三款写着,“除本已有的约定外,甲方保留对附件一平面图所示细节(包括但不限于门窗位置、大小、开启方向、管道井位置、厨房、卫生间内布局等)进行调整的权利。”也就是说,连业主的门窗位置、户型结构,开发商都可以不通知而自行改变。
周影认为这些条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更改被拒绝。
诉讼争端
开发商要收回房屋另售
2010年4月,开发商以周影未按约定完成房屋买卖相关手续为由,决定收回房屋另行销售,将周先生告上南岸区法院,诉请法院确认与周影签订的《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并要求周影协助办理“网签”撤销手续。
“周影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中,明确写明购房者已详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开发商认为,周影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认购协议》的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另行处理该房屋,并不予退还定金。2010年12月10日,南岸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开发商的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并判令周影协助开发商办理撤销“网签”的相关手续。
工商调查
附件包含15条霸王条款
面对一审的败诉,周影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诉。周影认为,开发商所提供购房合同的“附件”中存在霸王条款,并于今年3月,向南岸区工商局提出鉴定申请。
记者从南岸区工商局了解到,经过对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进行审查后,发现在《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违反了《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且多达15处。
“这些‘格式条款’,经审查就是霸王条款。”南岸区工商局合同科王科长介绍称,接到投诉后,工商局已对开发商下发了修改建议,开发商也已经按要求修改了合同内容并备案。目前,市五中院已经在南岸区工商局进行了调查并取证,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相关知识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也就是不能协商的条款,但并不等于霸王条款。这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专家提醒
买房注意《补充协议》
存在霸王条款可投诉
昨日,记者走访了南岸区、渝中区、江北区等不少新开楼盘的售楼部,发现不少市民在签订《认购协议》时,并没有阅读正式的购房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特别是第一次购房的人,对于《补充协议》并无概念。
而周影维权艰难的原因,关键在于其在没有看到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就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周影的律师认为,购房者在《认购协议》上的签字行为,不代表无条件同意开发商可以在其提供的《补充协议》中任意制订侵害购房者权益的条款。
“买房对一个家庭来说不是件小事,将这个官司打到底,我是想给广大购房者出口气。”周影提醒购房者们,不能不看清协议就签字,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岸区工商局合同科王科长表示,目前购房合同除了房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存在不少开发商所订的《补充条款》。市民买房时,应特别注意,不少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都有注明,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房管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示范合同文本(非格式条款),而《补充协议》为格式条款,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该采用非格式条款,即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王科长提醒,市民买房如遇到《补充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不要马上签字,而应该参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立即要求开发商进行更改。如果开发商拒绝修改,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