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不约定师资退学可以 退费“没门”
本报讯 记者 罗水元 近日,上海市消保委发布《“霸王条款”与企业不合理做法系列点评之五》,聚焦劳务中介、教育培训行业“霸王”行为,前者集中于在劳务中间居间不成强收居间报酬,后者则指出培训行业的一个潜规则:培训机构在格式合同中,不对服务质量关键因素的师资质量进行约定,以此逃避违约责任。
市消保委敦促上述行业的经营者自查并改正“霸王条款”与不合理做法,自觉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提升诚信经营水平。上海市消保委律师志愿者、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主任竺建平律师为本期点评提供了专家意见。
中介工作没介绍成
却强收中介费
案例1:一名大学在校生向一家商务楼内的“劳务中介”报名兼职高尔夫球童,按要求缴纳了600元“报名费”,并被告知费用包含了“服装费”和“介绍工作的劳务费”。事后“劳务中介”杳无音信。这名同学问询后,“劳务中介”声称已联系过相关单位,让其继续等待。
案例2:张先生与某职业中介签订《委托书》并支付320元中介费后,中介一直没给回复。张先生与中介联系后感觉其敷衍,要求退款遭拒。中介拒绝的理由是《委托书》第四条第五款“关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中的规定:“在委托期间内,如甲方(消费者)自行得到用工信息而工作的,乙方(中介)可暂停提供服务并延期至甲方再次要求乙方提供服务。”
点评:无论是第一个案例中“介绍工作的劳务费”,还是第二个案例中的“中介费”,实际就是居间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中介公司)只有在居间成功后才可以获得的报酬。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居间尚未成功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居间协议。中介可要求消费者支付已发生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得收取居间报酬,更不能强迫消费者继续接受其服务。上述案例中,中介公司的行为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选择权。
培训班老师越换越差
消费者退学可以 退费“没门”
案例:消费者张女士的孩子即将中考,某培训机构向她推介了一个所谓能达到“市重点分数线”的学习班。在试听阶段,老师水平很高,孩子也觉得有收获。因此,她与培训机构签了合同,学费19820元。但不曾想上了一个多月的课,老师就换了3个,而且越换水平越差。
她提出退学,并要求退还余下课时学费。培训机构说,退学可以,退费“没门”。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对具体师资进行约定,所以培训机构更换老师并没有违约。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教育培训中,师资是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而当前大多数培训机构拟定的格式合同中,却没有关于师资的约定。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培训机构就能占据有利地位,藉此逃避违约责任。这已经成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一个潜规则,属于典型的不合理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