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程先生在朋友的帮助下买了辆“新”车,半年后却意外发现“新”车不新,随后他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虹口法院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程先生部分购车款3万元,赔偿其营运等损失28500元及公证费、律师费611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被告方也已主动履行完毕。
已过而立之年的程先生,想到了买车跑货运,为此选择了朋友工作的汽车销售公司。在朋友介绍下,他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合同,定购了一款汽车,并当天支付了15万元。按约取车后,他发现车辆驾驶室外壳油漆有色差、挡风玻璃打有硅胶,倒车镜和大灯看上去也不像是原配的。
程先生觉得蹊跷,为此与汽车销售公司交涉。但是在朋友的再三保证下,他对此事便没有深究。时隔半年,在货运途中,车被他人车辆碰撞,驾驶室受损,程先生将车送修时,却被告知车辆左前方立柱有电焊疤痕,据此判断以前可能发生过车祸。他再次向汽车销售公司交涉,但公司只同意为其免费修理,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程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汽车销售公司表示,车子卖出去已半年有余,程先生无法证明该车是出售时就已发生过事故,还是买车后发生的事故,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审理中,法院就车辆疤痕的形成时间向上海市机动车检验中心咨询,检验中心表示存在碰撞的可能,但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的车辆在交付时就已存在挡风玻璃有硅胶、油漆有色差、车灯有积水等迹象,反映该车外观上的缺陷,且上述迹象与车辆碰撞后造成驾驶室外壳变形及修复有关联。销售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商,具备车辆检验的专业知识,负有进货查验的责任和义务,其应对事故发生在卖车之后承担举证责任,并对上述缺陷在车辆出厂时就已存在的合理性作出解释,但汽车销售公司既未提供上述迹象与碰撞无关的相关证据,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程先生车辆投有高额保险,如购车后发生事故,一般应有相关的保险赔偿记录可查。故可以判定系争车辆在交付给原告前曾发生过事故,作为车辆销售商的被告应本着诚信原则查明原因、告知实情,并及时、合理地予以解决,但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其在技术、信息上的优势地位误导、隐瞒程先生,以致引发纠纷。为此,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购车合同应明确约定车辆型号
此类纠纷反映出汽车销售市场鱼龙混杂,经营缺乏规范和诚信。由于汽车价值较大又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时要仔细分辨,最好能去规模大、有品牌、信誉佳的公司购买,不能仅靠所谓的朋友关系或者凭经验选购。
而且车辆问题往往无法从外观直接判断,必要时还可聘请专业或业内人士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在购车合同中对车辆的型号、、售后服务作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