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早在今年1月份,中国保监会已经发文叫停了这种不符合规定的“共保行为”,但在沈阳市,这类行为却依然顽强地生存了下来,而且是仅有的两个涉嫌车险垄断的城市之一。
日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不断接到沈阳市消费者,称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不顾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和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的要求,仍然对新车保险实施“强制共保”,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简称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流通协会已经致函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等部门,正在等待监管部门的回复。
沈阳保协变相垄断车险
自2005年4月1日起,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和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人保、太保、平安等18家保险公司设在沈阳市的分支机构成立了“新车保险服务中心”,所有新车保险业务都被强制集中在这个服务中心,所有保险公司一律实行统一价格并且不打折,沈阳市的其他保险机构则一律停办新车保险业务。入驻“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的几家保险公司还对当地的新车保险市场份额进行了划分。
流通协会方面表示,在向沈阳市部分消费者和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了解情况后,认为“强制共保”是一种限制竞争、剥夺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利的行为,不利于当地汽车市场的规范发展,应该尽快被废除。
目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已经将沈阳市新车“强制共保”的情况,它的危害向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保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汇报,相关部门对此高度重视,正在研究解决方案。这或是《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汽车行业首个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事件。
据流通协会调查了解,早在2000年,就有部分城市尝试对新车保险进行“共保”,但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购买新车保险的选择权,扰乱了汽车流通秩序,涉嫌违反《反垄断法》、《保险法》等多项法律法规,一些城市先后取消了这种做法。
几年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会员单位——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数次向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新车“强制共保”的危害,但沈阳市“新车共保”问题始终未得到圆满解决。
汽流协估算:多收保费上亿元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是汽车流通行业唯一的国家级社团法人组织,是全国性汽车服务贸易行业社团组织,此次沈阳新车共保事件便是由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呈报上来,“强制共保”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强制共保”实施前,消费者在保险公司窗口或保险公司委托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新车保险时,都能得到折扣后的优惠价格,而“强制共保”后则一律不打折,等于变相强制提高保费。
据沈阳市汽车流通协会的测算,每年新车保费大约2.5亿元左右,折扣一般为七至八折,如果不打折,那么“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就将多收消费者5000万元保费。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测算,沈阳市每年增加新车5万多台,自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8月末,“新车服务中心”共承保新车75429台,新车投保率由之前的70%增加至100%,至少多收入保费1.375亿元。
除了多缴保费以外,消费者的维修理赔也得不到其选择购车的品牌经销商的维修保证。沈阳市消费者反映,有的保险公司选择社会上非品牌的汽修厂,以低水平的服务和技术以及价格低廉的副厂假配件维修理赔,而他们则赚取高额利润。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指出,“新车共保”危害了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尤其是在当前中国汽车市场尚未完全复苏的情况下,“新车共保”给消费者带来的额外经济负担会影响购车心理,不利于汽车市场的全面复苏。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给保监会的函中指出,“新车共保”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保险法》等多项法律法规。
“新车共保”可能涉及违反《反垄断法》中禁止的“拒绝交易行为”、“限制交易行为”、“联合抵制行为”和“划分市场行为”。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008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为了解决“个别地区的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以组建新车共保体等形式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分割或分配,对个别公司的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业务进行限制”的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机动车辆承保问题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会2008年第111号文件),规定“对于经我会批准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非经我会或保监局依法撤销或限制其交强险业务资质,任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并且“各地不得通过市场份额分割或分配的方式承保机动车辆保险”。
从“新车共保”所起到的作用来看,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认为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在这件事上并未起到行业自律的作用,反而助长了行业垄断。
在保监会要求下,不少省市其实已经陆续停止了“新车共保”,比如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已经从7月1日起撤销了“西安市新车共保办公室”,全面放开陕西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新车保险方面的竞争。其他一些省市也都严格执行了保监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