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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

2013-02-06    中国质量万里行        点击:

依法召回 守护安全

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

    汽车召回,是指汽车生产者对已售出的汽车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

    汽车三包,是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简称,是指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由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履行三包责任的过程。

    总体上看,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都以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促进提高汽车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目标。两者都是汽车产品销售后市场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起着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完善的作用。汽车召回与汽车三包在实施过程中,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也是两者的共同点。

    主要不同点在于:

    (1)责任主体与目的性质不同。

    汽车召回是以生产者为主,以汽车批量产品是否存在共同缺陷为核心,而采取的整批产品消除缺陷的统一行动。汽车三包是以经营者(含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为主,以单一(或一些)汽车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核心,而采取的专项服务解决质量问题的个性化活动。

    (2)范围与目标对象不同。

    汽车召回的对象,是汽车(包括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与汽车挂车,范围广,且针对解决产品存在的共同缺陷问题。汽车三包的对象,是家用车辆,范围窄,且针对解决单一(或一些)产品随机存在的质量不合格问题。

    (3)解决方式与工作流程不同。

    汽车召回,是通过多方调查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经报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备案和批准,由汽车生产者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免费为消费者解决产品缺陷问题,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的统一行动。实施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生产者(包括销售者、修理者)、消费者、主管部门、专家、检测机构等责任主体。

    汽车三包,是消费者依据汽车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直接与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协商,按照相关规定的条款,由经营者免费为消费者进行修理、更换或办理退货的过程。实施过程中主要涉及到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商、修理商)和消费者。

    我国关于汽车召回的法规是2004年10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开始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于2012年10月22日上升为国务院层面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关于汽车三包的法规是2012年12月29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签发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将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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