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工将修理厂内待修车辆私自开出后,酒后驾车撞死了人。谁该赔偿?法庭上,车主、修理厂老板、小鞠、保险公司唇枪舌剑。
2007年9月2日下午,老徐将刚买的一辆二手桑塔纳送到一家汽车修理厂维修。第二天,他被警方通知自己的车肇事了。
原来肇事司机是汽车修理厂工人小鞠。原来小鞠于当晚与几个朋友喝酒,将该车开出。 22时20分左右,小鞠酒后驾车行至于洪区昆山西路五金交易市场门前,将行人许强(化名)撞死。肇事后,小鞠弃车逃离现场,次日到于洪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认定小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小鞠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许强家属将老徐、修理厂负责人老赵和保险公司以及小鞠一起列为民事被告。不过,除了小鞠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其他人都认为自己不应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老徐虽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但是案发前该车已送到汽车修理厂修理,老徐对该车无法进行实际的管理和控制,故老徐不用赔偿。
至于老赵,法院认为老赵作为雇主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沈阳市于洪区法院最后判处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老赵赔偿剩余金额,小鞠对老赵赔偿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