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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问题不小 无国家统一质量标准维权难

2009-07-17    大众网-山东法制报    大众网-山东法制报    点击:

  消费者在车行买了辆“ 电动汽车” ,却因电动汽车暂无国家统一标准,在出现问题要求退货时,遭遇维权受阻。

  近日淄博的王先生买了辆电动汽车,但因为车辆存在问题虽与卖车人多次协商,从消协到法院,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到了法院,他才知道,目前我国还没有有关电动汽车的统一标准,但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没法开的车就不能退货了吗?

  没有合格证的电动汽车

  去年7月,淄博的王先生在周村同瑞车行通过范某买了辆寿光万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川野——快尔特电动车。当时双方谈好价款为25600元,王先生先付了200元的定金。8月3日,王先生在交付了余款25400元后,范某交给了他一辆川野——快尔特黄色四轮电动车。“因为交时发现配件不符,再加上当时车行又没电,就没有打正式发票。”王先生手中的付款凭证只是一份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既没盖章也没签字,当时说好安装好配件后一块开正式发票。”

  随车附带的只有一份简单的说明书。本想买辆不用油的车,没想到这车却给王先生带来了无尽的麻烦。先是在驾驶的过程中,根本达不到说明书中的行驶里程,后来又发现存在后齿轮箱漏油的现象,到了下雨天,车辆进水。最初王先生找到了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周村分局。

  2008年9月19日,在工商部门的主持下,王先生与车行的范某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范某按王列出的各项要求负责在2008年国庆节前修好。但过了“十一”,车还是没有修好,于是在10月10日王先生再次和范某达成书面协议一份,约定2008年10月13日前解决车辆漏水、电池容量小、右转向灯指示有时无、行程表不走、脚踏地板油漆重修、内装饰包边整齐等问题。并且协议中还明确“其余的按说明书”。协议中双方还约定在2008年10月11日前将车交付给王先生,如果协议中的问题无法解决,范某退回购车款25600元。就在达成书面协议的第二天,范某把车开到了王先生手中,但王先生发现车子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而范某则说车已经修好了。

  两上法院消费者败诉

  于是王先生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车行和范某一同告上了法庭。但是因为没有正规的售车发票,范某又坚持说自己是代王先生买电动车的,与车行无关。于是法庭认为,虽然范某在同瑞车行负责汽车销售工作,但依据收款收据、协议及范某的陈述认为:范某是以个人名义向王先生出售电动车的,法院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王先生与范某,而将车行排除在诉讼之外。

  对于电动车的问题,法院认为仅有王先生与范某的两份协议来证实,而双方在达成口头买卖协议时对电动车的未作书面约定。在双方10月10日的协议达成之后范某将车交付王先生,王先生接受车辆应视为交付的车辆符合双方约定。因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电动车存在问题。因此对原告以电动车存在问题为由要求退车并由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支持。

  一审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王先生提起上诉。对于一审认为范某以个人名义出售电动车的说法,王先生并不认可。他说自己是到车行去买车的,范某就是车行的经营销售人员,应认定范某卖车是职务行为,车行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二审中,王先生提出电动车存在问题和配置不全的情况,像说明书中标明的安全带,车上就没有,车上实际的电池也与说明书中表述的不一样。电动车存在问题,是客观存在的,车行当然也应当承担责任。

  而让王先生意外的是,二审法院也没有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则是“电动汽车目前在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因此范某按王指定要求购买的车型交付车辆,已完成了在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义务。10月10日,双方协议解决车辆问题,11日,王接受范守军交付的车辆,视为范守军交付的车辆符合双方约定。”

  没有标准,产品无需保障?

  王先生说,在二审法庭上,车行的业主就说“电动汽车在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车的一般按照符合基本使用的原则处理。这种车型不用落户也不用挂牌,因此出厂时也没有合格证。买卖合同中产品纠纷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车辆说明书是多种车型统一的说明书,因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有一部分与车的实际情况是不相符的。”

  一辆没有合格证的电动汽车,一辆配置与说明书有诸多不符的电动汽车,一辆几经修理仍不能令消费者满意的电动汽车,至今仍停放在王先生家里。王先生说,最后一份协议说是要修至与说明书相符,“可是厂家人员却将未修好的车开到我家中,让我在维修单上签字。因车没有解决主要的大部分问题,所以我拒绝签字。”王先生没想到这也算是交付车辆了。

  既然是电动汽车,总要有最基本的配置吧,既然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就只好以说明书为准了。总不能因为没有统一的标准,电动汽车生产出来的产品就可以没有保障了吧。其实我国产品法中有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谈到所买车辆并没有合格证的问题,王先生说最初他没在意。可是现在在当地要求电动车挂牌,而挂牌必需要有合格证。既然政府有这样的规定,是不是说明产品应该有合格证才对呢?王先生还在寻找着自己的维权途径,他相信作为消费者不可以花了两万多买个不能用的车在家里,却没有一个说法。

  或成“山寨版”电动车发展瓶颈

  据悉日前我国正在拟定电动汽车的国家标准,但王先生买到的电动汽车其实与那些同传统汽车性能接近的纯电动汽车还有所不同,它属于低时速、小型化的电动车,可谓是“山寨版”电动汽车。

  拟实行的电动汽车技术标准并不包括这种低时速的“山寨版”电动汽车。这就更引起了人们对于“山寨版”电动车的担忧:一方面认为手工敲打出来的山寨电动车没什么技术含量,难有节能环保的效果,而且没保障,因此呼吁建立低速电动车标准,使得这一领域规范化发展。另一方面认为低速电动车目前尚没有生产准入、上牌照等要求,难以监管,即使公布标准,也难以对生产企业起到制约作用,形同虚设。所以,目前山寨小型电动车暂不纳入标准监管。

  现实情况是:低速小型电动车在我国拥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在广大农村市场更容易推广,符合我国国情,有可能是我国电动汽车今后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目前在我省及江浙等地都有企业推出,在我省的销售已经形成市场规模。但缺乏标准和监管缺失,必然导致像王先生的事件再次发生在其他消费者身上。

  王先生说,他现在是买了辆车开不能开、修不能修、换不能换、退不能退,现在这辆已行驶了1100多公里的电动车只能停放在家中。因没发票与合格证没法落户,导致没法上路。其它汽车维修部还根本修不了这辆车。

  一个品牌无保障,必然难以发展,一个行业也是这样,当电动汽车即将走进千家万户的时候,让我们也来关注一下这些购买了“山寨版”电动汽车的消费者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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