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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修业骗保潜规则:买全险不能全赔

2012-01-12    广州日报        点击:

  出了车祸后,车主如何才能更好地得到自己的合法赔偿?   出了车祸后,车主如何才能更好地得到自己的合法赔偿?

  许多汽修厂因为代理车辆保险索赔业务,将车主的车拿去撞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因为“精心编排”车祸以骗取保险金,日前南海罗村一家汽修店的老板和两名员工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而在被警方行政拘留后,店主坦言“这是我们汽修行业的潜规则”,警方也表示一年下来撞车骗保事件非常多。在业内,许多汽修厂因为代理车辆保险索赔业务,将车主的车拿去撞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面对多发的车险骗保案,一方面舆论从道义上谴责相关责任人缺乏诚信、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另一方面,不少车主也认为,除了为骗取高额保险费等恶意骗保的行为,“买了全险却不能全赔”的保险行业现状,也是当前为数众多车险骗保行为发生的诱因。因此,要更多地减少骗保现象发生,除了对骗保人严格执法外,众多的保险免责拒赔条款也应该改革和完善,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文/记者王鹏 图/记者何波

  “潜规则”:汽修行业骗保成风

  1月3日晚9时30分左右,南海罗村大道上车稀人少,两辆小车由南往北开着,突然间“砰”的一声两车撞上了。随后,“车主”马上打电话找保险公司索赔。其实,这不是一起普通车祸,而是“精心编排”的一出戏,目的是骗取保险金。“导演”为罗村某汽修店的老板杨某,“演员”分别是杨某店里员工陈×伟和另一汽修店员工陈×强。事发后交警勘查现场,见撞车后两人“气定神闲”,表现可疑,经盘问两人将事实和盘托出,骗局终被破。

  在拘留所中店主对记者坦言:“这是汽修行业的潜规则。”陈×强也承认,他知道很多同行都做过故意撞车以骗取保险金的事,而且几乎都成功了,“我也想着搞一次”。警方也表示,一年下来撞车骗保事件非常多。“他们骗保的手段已接近‘职业化’,他们选取偏僻的地方在晚上操作,由于没有监控录像,想抓他也没办法。”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许多汽修厂都有代理车辆保险索赔业务,因此将车主的车拿去撞已是“公开的秘密”,他们往往把车辆原本小刮小剐的地方变为“重伤”,以骗取高额保费。有时,汽修厂老板还会与车主,甚至是保险代理人串通一气联合骗保,事后分成(本报此前也报道)。深圳某保险公司员工张某、列某伙同他人伪造虚假交通事故,共实施诈骗12次,涉案金额50余万元。

  追问:骗保案多发为哪般?

  追问车险骗保案多发的原因,自然是因为利益驱使。从目前警方破获的一些骗保案件看,有的是因为汽修厂为了招揽生意而制造“撞车”等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是车主本人通过私下协商已获得责任方赔偿,却想再通过保险理赔赚取双份保险金;有的则如深圳的案例,保险公司员工伙同他人共同伪造虚假交通事故骗保。

  不过,还有一种“骗保”行为较为常见,而实施“骗保”行为的车主被拒赔或处罚往往心有不甘。这类车主多是确实遭遇了事故及车损,却因为按照保险合同中众多的免责条款规定属于拒赔项目。他们对免责条款不满又不愿意打官司那么繁琐,往往也容易心存侥幸自行或委托一些代理车险索赔的修理厂伪造“事故”以获取保险金。

  由于这类骗保行为通常涉及的数额不大,车主或代理索赔单位被法律惩处的风险成本也比较小。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有很多,除没有现场、不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外,找不到责任方、有人为恶意破坏等行为导致车身局部受损、车辆零部件及内部物品被损或被盗、驾照过期未年检、车辆年审逾期等理由,都会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根据。而这些免责条款,都可能导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纠纷,也成为一些车险骗保案件的诱因。

  分析:全保不能全赔,免责条款争议大

  对车主来说,向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身划痕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损险、盗抢险等所谓车险“全保”,却在遇到交通事故的时候不能全赔,确实很让人难以接受,尽管多数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已经了解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记者调查发现,对找不到责任方、有人为恶意破坏等行为导致车身局部受损、车辆零部件及内部物品被损或被盗、驾照过期未年检、车辆逾期未年审等免责条款,车主都是多有争议。特别是对方全责却索赔难的问题车主意见更大。

  一些车主认为,车险免责条款过多过泛、利益倾向保险公司,就难免成为一些骗保行为的诱因。骗保当然不对,免责条款也需要更加合理。

  趋势:保险拒赔纠纷有望减少

  令人期待的是,去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研究起草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条款”),如果今年予以实施,保险拒赔引发的纠纷将有望减少,保险免责条款的设定将更为合理。其中,最为焦点的争议就是对方全责情况下,己方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而车主要向对方索赔往往难上加难。很多车主认为早知如此还不如事故责任在己方。而根据“示范条款”的方向,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将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为消费者“代为求偿”。

  另外,一些争议特别大的免赔事项也将删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并且,将原有商业车险中“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同时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部分绝对免赔率。这些都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更加符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

  不过,令人担心的是,“示范条款”尽管更多地保障了消费者利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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