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即新车贷险,在第一代“车贷险”全面叫停,沉寂了半年后又重新回到市场。然而,一直为银行、经销商、购车人所热盼的新车贷险却再遭冷遇。究其原因,外部环境、社会信用制度、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仍是新车贷险发展受阻的主要原因。目前,只有从改善内部利益关系,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着手,才能找到推动新车贷险发展的道路。 “第一代”车贷险经营失败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了车贷险风险,最终将新车贷险的目标客户群锁定为家庭消费用车的个人。但是,据一份市场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只有不到30%的个人会通过购买新车贷险的方式来获取银行的购车信贷。这说明市场中对新车贷险的需求非常少。从车贷险以往经营的事实来看,营运性质用车的集体或经营性用车的个人才是车贷险的真正需要者。另一方面,新车贷险产品较“第一代”车贷险没有更多特色和吸引购车人之处,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不能很好的满足购车人的需求。购车人认为仅仅把所交保费当成是为获取银行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除此之外,产品无任何附加的保障功能,所付成本太高。总而言之,保险公司缩小车贷险目标客户群,以及新车贷险产品功能存在缺陷不能真正满足购车人的需求是其不被市场接受的又一层原因。
一、车贷险发展历程及现状
车贷险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简称,是指由汽车消费贷款的购车人投保,保险公司承保,以购车人的履约责任为保险标的,约定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以贷款人为索赔权人的保险制度。
自1998年中国保监会批准财产保险公司试办机动车辆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各大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各自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车贷险在中国正式起步。此后,随着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不断升温,保险公司为追求保费规模,将目标锁定在车贷险及其带动的车险保费上,一时间,车贷险成为了各大保险公司竞相争夺的“蛋糕”,车贷险业务也以平均每年200%的速度迅猛增长。业务快速增长的同时,隐藏其中的风险也随之逐渐地暴露出来——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高赔付率、低费率等,加上车贷险外部经营环境中例如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汽车市场结构调整导致车价的不断下降等不利发展因素,2002年前后车贷险风险全面突显出来。据统计,从1998年车贷险开办至2004年8月这一期间,全国各大保险公司车贷险保费收入为39.7亿元,而承担的车贷风险却高达2137亿元。在北京,各产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35.57%,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400%。保险公司作为车贷险利益各方逆选择风险的最终被转嫁者不得不在2003年8全面停止车贷险业务。就此,开办6年之久的“第一代”车贷险夭折了。之后,保险公司痛定思痛,认真反思,理性回归,在沉寂了半年多后于2004年3月重新推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新车贷险”)。
二、新车贷险遇冷之博弈分析
较之“第一代”车贷险倍受市场青睐的情形,新车贷险却饱受市场冷漠,究其原因,新车贷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道德水平低下仍然是新车贷险发展受阻的外部因素。本文从新车贷险遭遇市场冷漠的内部因素着手,通过建立一个包括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购车人在内的四方博弈模型(见图1)来分析新车贷险不受市场欢迎的原因。
在模型中,利益各方的行为目标分别是:(1)保险公司:寻求新业务和利润的增长,以及作为车险营销手段的一种,带动车险业务的增长;(2)银行:减少资金放贷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3)汽车经销商:促进汽车销售,获得稳定的销售收入;(4)购车人:实现拥有私家车的梦想,并保障自己未来因不可预测的原因所带来的还款风险。
(一)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关系
为了使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保险公司吸取了以往车贷险经营的失败教训,从产品设计、承保流程、理赔流程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车贷险条款进行了改进,设置了一些能较好规避车贷经营风险的承保条件、除外责任以及免赔率。例如,新车贷险条款将汽车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到30%,并将还款期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至3年;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银行向贷款人取得有效的抵押或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对银行处理完债务人的抵押物(财产)后,对差额部分要先实行10%的免赔,然后再进行赔偿。
然而,银行认为,新车贷险中这些条件的设定使他们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虽然承担了投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代投保人向银行全额赔付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但这种保险事故在以年轻人为主购车群体的保险中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新车贷险条款下,保险公司根本无“风险”可保。银行无兴趣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新车贷险业务,是新车贷险业务遭遇市场冷漠的第一层原因。
(二)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博弈关系
首先,在“第一代”车贷险中,因为保险公司承担了车贷险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所以银行疏忽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更甚至有将资信审查交由汽车经销商来做,使车贷险经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资信调查形同虚设,也为一些不法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合伙骗贷、套贷创造了机会。新车贷险中银行承担了部分风险,秉持谨慎经营,风险最小化的原则,银行希望在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办汽车信贷时,汽车经销商能为其承担部分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开办汽车信贷险的前提。
其次,在传统模式下,汽车经销商为了最大化销售量,帮助许多购买力不足的购车人申请银行汽车信贷,在新车贷险中,银行放贷则以购车人购买车贷险为前提。但是,目前一种新型金融服务企业——汽车金融集团的出现正在慢慢改变这种传统的贷款购车模式。截至2005年9月,我国已有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金融服务集团等5家跨国巨头开展汽车金融服务,它们集汽车销售、提供汽车贷款和汽车保险服务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其汽车信贷模式是对银行汽车信贷的一种替代,对传统信贷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探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方式进展缓慢,以及新型贷款购车模式对传统贷款模式的冲击是影响新车贷险业务发展的第二层原因。
(三)保险公司与购车人之间的博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