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当前,国家关于产品“三包”的规定有个缺陷,就是对产品名录采取“例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不少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缺陷,对相关规定出台以后推向市场的新产品,以没有列入“三包”名录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
河北省消协有关负责人以实例说明,尽管“三包”规定有缺陷,但消费者在维权时却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2007年,徐某在唐山市开平区一家汽贸公司为自己的马自达汽车安装了一台原厂导航仪,价格为10200元。但是,仪器安装后却不能使用,徐某多次到汽贸公司进行维修,一直没有修好,于是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后,徐某来到开平区消协投诉。
消协介入此案后,汽贸公司负责人承认导航仪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因目前对导航仪没有详细的“三包”规定,所以只对其进行修理。消协认为,虽然目前没有关于导航仪的三包规定,但并不代表没有法律约束。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最终经过调解,由汽贸公司为消费者退货并送给消费者1000元工时费、两桶机油和两个机油滤芯,共计折合费用11588元。
河北省消协的专家说,本案启示我们,众多新型产品虽然没有列入“三包”目录,但并不等于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任何产品只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都应依法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消费者协会、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理直气壮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