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律师您好,去年我将自己的一辆旧车卖给熟人王某,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同时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等所有资料都交给了王某,但王某一直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今年1月份,王某驾驶这辆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路人张某撞伤致残,王某本人也受重伤。经过鉴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现在张某的家属找到我,称王某一家已经无钱赔偿,而我是机动车登记证上的车主,要求我承担 200000元的医药费。请问律师,这个赔偿责任该我承担吗?读者刘先生
律师解答:
刘先生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您不必承担此赔偿责任。
首先,《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规定,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自转移占有及交付机动车时即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不得对抗在交易关系中依登记取得该机动车物权的第三人。您将车辆转让给王某的行为双方都认可,对此交易行为应予确认。因此,机动车因交付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实际车主对车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您则根本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归属权。
其次,根据公安部令第102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3、18条的规定,机动车转让需进行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登记申请人为现机动车所有人。您将车辆转让给王某应由王某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因此,由于王某的懈怠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责任在王某,而不在您。
综上,您与王某具有转让机动车所有权的合意,而且事实上也交付了机动车,并同时交付了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资料,只是由于王某怠于办理登记手续,使您处于一种登记车主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驾车肇事致人伤残,您不是导致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不构成致害他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您不承担车辆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曹春艳